德治:儒家政治治理的特色
原标题:德治:儒家政治治理的特色
关于儒家的治理模式,常见儒家是人治一说。早在20世纪初,梁启超的《先秦政治思想史》中就将儒家称为“人治主义”,法家称为“法治主义”。人治这一说法是否合乎儒家治理理念,值得进一步审视。
儒家非人治
儒家确实强调个人的作用,主张“为政在人”(《中庸》),“徒法不能以自行”(《孟子》),“有乱君,无乱国;有治人,无治法……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荀子》),认为“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中庸》),把人看作实现良治的关键因素,再加上现实中存在种种徇私枉法的情况,故而常给人以儒家轻视法治、推崇人治的印象。其实这一印象,并不准确。
首先,儒家固然重视人的作用,但也没有忽视客观规范的价值。孔子既讲“道之以德”,又讲“齐之以礼”,强调礼这一普遍的公共规范的重要性。孟子也说“非礼无行”,指出要以礼规范政治活动。《礼记》中将儒家的治理方式总结为礼乐刑政:“礼以道其志,乐以和其声,政以一其行,刑以防其奸。”儒家在治理中推崇人的作用并不意味着排斥客观之礼法,而是在强调德性的根源性基础上追求人的德性与客观法度相辅并行:“夫人胜法,则法为虚器。法胜人,则人为备位。人与法并行而不相胜,则天下安。”
其次,儒家对参与政治生活的个人德性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儒家主张在修身正己、明明德的基础上才能参与政治,治理民众,所以《中庸》中在讲“为政在人”后紧接着说“取人以身,修身以道,修道以仁”。在政治实践中,儒家重视选贤与能,强调修身为本,要求提升和完善自我德性,尤其是在上位者要以身作则,摒弃个人的私欲偏好,不可任凭个人情绪恣意妄为。《礼记》中说:“上之所好恶,不可不慎也,是民之表也”,要求以民之好恶为好恶,这显然与因个人感情的随意性而影响决策的人治不同。将亚里士多德所言的人治套用到儒家的治理模式上并不合适,不能准确揭示儒家治理模式的特质。
儒家德治的基本内涵
儒家的治理模式并非人治,亦非法治,而是德治,这是因为在儒家的政治理念中德性贯穿始终,构成了政治的原则、基础、目的和实现方式。儒家德治的基本内涵表现为:
第一,坚持德教为政治治理的原则。孔子主张“为政以德”,提倡道德教化,他区分了用“政刑”和“德礼”治国的不同:“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坚持将德治作为治国的原则,反对专恃刑杀,认为使用刑法禁令惩罚百姓,即便民众出于恐惧不敢为恶,免于刑罚,但为恶之心未尝不在,不能培养起人的道德感、羞耻心,成就人的德性,无法从根本上实现良好的治理和人的自我实现。孔子这一主张为儒家一贯之义。孟子在与梁惠王的对话中,一上来就说:“何必曰利,亦曰仁义而已矣”,坚持仁义治国,反对将功利作为治国的原则和目的。《大戴礼记》中说:“导之以德教者,德教行而民康乐;驱之以法令者,法令极而民哀戚”,强调德教在政治实践中的重要性。为政不本诸德,则一切政教法令会丧失价值,流入功利霸道之术,沦为严刑峻法之途。董仲舒曾言:“天数右阳而不右阴,务德而不务刑……为政而任刑,谓之逆天,非王道也”(《春秋繁露》),张载也说:“为政不以德,人不附且劳”(《正蒙》)。可见,历来儒家都视德政为治国的根本原则,反对用刑罚、功利的原则治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