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视频行业侵权问题屡见不鲜专家吁内容搬运工速速下岗(2)
北京云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占领把侵权行为分为两类:一是短视频创作者对切条的视频添加了文案、配音以及剧情分析,即行业内所称的“二次创作”,这是短视频行业存在的最主要的侵权行为;二是短视频平台自己直接发布或者以用户名义发布前类短视频。
《法治日报》记者在3家短视频平台询问了10余名内容创作者,对方均表示经历过抄袭与被抄袭的情况。“其实也没有办法,热度都是一阵一阵的,我们不跟着流行走就没有流量,火不起来。”一位不愿具名的up主坦言。
据了解,不少短视频的制作是基于他人在先作品的“二次制作”,包括将他人原创的文字、音乐、美术等作品作为素材添加进来,由此产生纠纷。同时,一些短视频头部平台也是侵权重灾区。“都是你抄我的,我抄你的,基本没人会告上法庭。”一位拥有百万粉丝的短视频平台大V说。
隐蔽抄袭作品创意
难以界定是否侵权
随着大众对原创作品保护意识的增强,搬运抄袭是各视频分享平台最容易处理的侵权行为,只要能证明原创出处,侵权视频均会被快速处理。
早在2019年4月,自媒体“一条”因擅自转载他人创作的短视频用于某品牌汽车宣传,被法院判处侵权并赔偿50万元,这是全国首例广告使用短视频侵害著作权案,也是目前为止短视频判赔金额最高的案件。
《法治日报》记者查阅相关短视频分享平台的规定发现,平台在视频播放页面均可点击相应标志直接进入举报页面,可举报的侵权包括侵犯著作权、商标权、隐私权、名誉权等,以及搬运、抄袭及盗用他人作品。
在不少被抄袭的短视频博主看来,侵权视频下架已经算是目前很好的处理办法了,但都是治标不治本。
此前,长期专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北京律师张莹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不同于完全照搬照抄,目前抄袭创意的侵权形式更加隐蔽,由于缺乏专业性和权威性的指引,短视频平台管理者难以直接对其违法性加以界定和直接处理,“这确实是有其苦衷”。
据张莹介绍,两个作品情节相似度越高、细节重合处越多,构成侵权的可能性越大。模仿的视频是合理借鉴还是抄袭,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只是极为模糊的相似,或者仅仅是让人联想起另一个作品,都未必构成侵权。
“短视频和长视频一样已经成为中国文化和娱乐市场主要内容消费形式,也是影视作品宣发的主渠道。”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法律系主任郑宁说,在短视频行业迅速发展的同时,版权侵权的问题屡见不鲜,最突出的侵权是影视作品的简单“搬运”、切条、合集、速看,诸如几分钟看完某部电影、电视剧这样的,需要监管部门和平台采取措施,进行防范和打击。
郑宁告诉《法治日报》记者,现实中也有一些短视频属于对影视作品的合理使用,可以不经授权就使用,具体判断可以用“三步检验法”进行判断:第一步,是否是在特别情况下使用;第二步,不能与作品的正当利用相冲突;第三步,不得不合理地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利。
“我们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说所有短视频只要使用了影视作品都需要授权,否则会对文艺创作、文化繁荣造成阻碍。”郑宁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