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泳卡、健身卡、美容卡预付式消费是不是个坑?(2)
经法院释明,秦某表示若法院认定不构成撤销情形,则要求解除合同。甲、乙二公司认为,迁址得到了家长同意,迁址后秦某继续上课,其父母也未提出异议,不同意解除合同。后经法院调查,甲公司全资设立了乙公司,二公司同意共同承担责任。法院审理后判决解除秦某与甲公司之间的协议,甲、乙二公司退还秦某培训费1.7万元。
法官说法
北京顺义法院法官李晓丽介绍,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方擅自变更合同内容,对另一方造成实质性的严重影响,导致签订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主张赔偿。鉴于本案合同内容为向未成年人提供课外培训服务,双方未对教学地点作出约定,原告依据教学地点的变更要求撤销合同依据不足。虽教学地点的变更未达到撤销合同的程度,但考虑到秦某年龄尚幼,教学周边环境的变更对其确会造成一定影响,且秦某父母不再愿意秦某在甲、乙公司处继续接受教育培训,故判令双方之间的合同解除,结合考虑课程总数、已上课程、迁址时间等因素,对于应退还款项予以酌定。
需注意的是,若入学协议条款存在诸如上述案例中获赠课程需在正式课程完成之后开始生效的条款,在计算未上课的课时时不能将所赠课时计算在内。如果家长认为机构迁址等行为严重影响孩子接受教育培训的效果时,可以与教育培训机构积极协商,或者积极举证进行诉讼。
对培训机构及外教资质存疑 能否主张合同无效?
案例四
胡某在某教育培训机构接受外籍教师一对一英语课程学习,交纳课程费28500元。胡某母亲认为该教育机构在上课时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指派经验丰富的美、加国教师进行授课,且外教迟到、早退,多次无故缺勤,甚至在外教签证到期前强迫胡某突击上课,致使胡某在培训后非但英语没有进展,反而对英语学习产生强烈的抵触情绪。
因认为该培训机构没有教学和聘请外教的资质,提供的上课场所没有经过教委和消防部门的批准,该培训机构的行为已构成欺诈,故胡某母亲起诉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教育培训协议,全额退还培训费并双倍赔偿。
该教育机构辩称给胡某上课的外籍教师符合胡某要求且机构系经工商合法注册,合法开展培训项目,合法提供外教服务,不存在任何欺诈行为,同意解除培训协议,但仅退还剩余课程费。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双方教育培训协议,该机构退还胡某剩余课程费。
法官说法
李晓丽解释,学员与教育机构签订的培训合同如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依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教育机构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变更上课时间、上课方式,可能导致消费者无法接受约定的培训内容,无法达到预期的培训效果,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此种情况下消费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像本案一样,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培训机构应当退还学员未消费课程费。
审判实践中,类似受教育者以提供教育培训服务一方不具备教学资质、提供教育服务的具体人员不具备教师资格而主张培训机构存在欺诈经营、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的情况比较普遍,但教学资质和教师资格属于行政许可范围,应由行政部门予以管理,该问题一般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