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解读:以数字化改革助力政府职能转变与制度规则重塑(3)
二是在法律法规制度方面,《指导意见》坚持技术变革是因、规则创新是果的创新思路,明确指出要推动及时修订和清理与数字政府建设不相适应的内容,将行之有效的做法及时上升为制度规范,加快完善与数字政府建设相适应的法律法规框架体系。同时,《指导意见》强调了技术歧视、个人隐私、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利益的重要性,充分贯彻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后续实践需要进一步与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联动,尤其是在数据驱动的公共治理方面,需要重新定义行政行为主体,推进政府职能更深层次的转变,探索数字时代依法行政的新范式,围绕公共价值最大化的根本性目标,推进数字时代立法、司法、行政的互促演进。当然,在这一过程中,也需要尤其重视法治精神,将法治精神作为根本遵循贯穿于始终,警惕法治的工具化和行政国家的扩张。
三是在数字政府创新的机制规则方面,《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和尊重人民首创精神相结合,坚持全面部署和试点带动相促进”。试点示范是中国改革的金钥匙,是大规模政策实施之前的重要过程,是降低改革创新成本,提高改革创新适用性的重要方式,也是当代中国政府创新的重要形态和机制路径。党的十八大以来,政府职能转变领域的改革创新不断涌现,尤其是在数字化改革领域,成为过去十年地方创新的核心内容。一些地方在中央政府的目标设定下积极先行先试,探索落实转变政府之职能的新机制、新工具;后发采纳其他地方创新经验的地方,在采纳创新取得成效后,同样得到中央政府认可,较好地激发了许多资源禀赋较弱、政策能力和水平后进的地区,积极向政府职能转变与数字政府建设的先进地区学习,避免地方为绩效竞争开展广泛创新进而造成政策碎片化等问题,形成了为追求更好绩效而开展创新的良好局面。中央政府积极将行之有效的试点示范项目纳入更高层级政府文件,并鼓励其他地方学习采纳,在全国层面推广了一系列显示度高、群众口碑好的改革创新举措。同时,探索完善以深改组为依托,以制度化形式确立了地方改革创新的“请示授权”新机制,即地方政府为了解决可能具有普遍性的属地问题,将创新意愿形成实践方案,并正式报告高层级政府,请求高层级政府批准试点,并在获得高层级政府正式确认并授权成为试点后,开展实践示范。这种地方申请改革创新-上级审核批准授权成为试点的“请示授权”机制,将地方首创在正式实施之前即纳入自上而下的改革议程之中,以试点形式统筹协调地方层面的创新需求,规范地方自发创新,提升地方自发创新的设计质量,为地方自发创新提供制度保障和方向指引,也能够进一步了解地方的问题需求进而开展相应顶层设计和配套改革,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下改上不改”等问题,较好地保护地方的改革创新活力,平衡放权创新和收权统筹、顶层设计与地方探索之间的关系。这些做法已然呼应了“国家统筹、一地创新、各地复用”的要求。
四是在试点示范方面,为了更好地在推进数字政府建设、助力政府职能转变中发挥试点示范的作用,需要将试点示范机制这一中国特色政策制定与优化的方法论制度化、规范化,在各级政府间形成较为一致的政策创新试点路径和方法。在开展改革创新之初,依据政策科学的方法,科学选择实施创新的区域;在部分区域开展改革创新之后,运用科学手段评估创新带来的影响,包括直接政策目标的实现、溢出效应、与既有制度的榫合情况等,进而修改完善政策方案;在部分区域先行先试之后,进一步研判创新推广和制度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