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将对资本市场产生积极影响(2)

光山新闻网 采集侠 2024-01-02 10:3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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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来看,新公司法优化了上市公司治理结构。郭雳表示,首先,董事的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得到细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影子董事”“事实董事”也同样受到规范,大幅缓解“一股独大”的专断风险。其次,股东会职能被削弱而董事会职能增加,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重要性和独立地位增强,有利于集体决策服务上市公司发展。再次,董事会的监督功能凸显,如监督股东缴资,可弥补监事会的能力缺陷,形成对上市公司事务的监督合力。最后,债券持有人更有途径参与到公司治理,增强了公司治理的债券市场约束。

强化中小股东权利保护

新公司法在中小股东权利保护方面做出多项规定,包括强化股东知情权,扩大股东查阅材料的范围;完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请求召集临时股东会会议的程序,完善股东临时提案权规定,强化股东民主参与公司治理;对于公司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规定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允许股东对公司全资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提起代表诉讼等。

“这些规定为在普遍集中的公司股权结构下保护中小股东权利‘添砖加瓦’,既是对过去我国公司治理实践的经验总结,也是进一步优化公司内部权力制衡、促进股权资本化流动、维护市场投资信心的必要举措。”郭雳表示。

李建伟表示,本次新公司法通过十多处制度规定,践行对中小股东保护这一重要的立法目的。一方面,未受通知股东请求撤销公司决议的权利得以完善。既增加了知道决议作出之起六十日的除斥期间起算点,也规定了一年内未行使撤销权进而消灭的终止点。另一方面,引入双层股东代位诉讼,为保护中小股东权利提供了崭新的有效制度工具。

完善公司债相关规定

完善公司债券相关规定。根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将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债券审核职责划入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删去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公开发行债券注册的规定;明确公司债券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非公开发行;将发行可转债的公司由上市公司扩大到所有股份有限公司;增加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效力的规定,增加债券受托管理人相关规定。

郑彧表示,本次公司法有关公司债的修改主要是为了与新证券法进行联动和呼应,其中影响最大的是有关债券受托管理人法律地位的安排,明确了债券持有人的勤勉尽责义务,不得损害债券持有人利益的义务。

“关于完善公司债的相关规定,比较突出的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以及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聘任。”郭雳表示,该制度的影响是将债券持有人引入公司治理,丰富现有公司治理力量,拓展传统公司治理框架。

李建伟表示,新公司法对于公司债相关规定的优化,赋予了公司发行债券的灵活性,丰富了公司融资手段的多样化,为公司资本结构合理配置、债券市场有序发展提供了制度基础。新公司法确立注册制为公开发行债券方式,将发行可转债主体扩张到股份有限公司,并调整无记名债券为记名债券,降低了发行门槛的同时,加强了证券市场的透明度。公司内部,聚焦债券持有人会议、债券受托管理人的新制度,以较为完善的信义义务为配套,构建起“外松内紧”的公司债管理体制,从制度层面帮助公司有效发行债券,盘活市场闲置资金,并以体系化制度保障投资者利益,向健全的现代企业制度不断迈进。


(责编:罗知之、陈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