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野生动物已成多地传统 专家建议建设惩罚性制度(2)
2014年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对以食用为目的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作了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常杰中分析称,该解释把以食用或者其他目的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确定为非法收购行为,予以刑事制裁。但该解释保护的仅为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不包括“三有动物”(国家保护的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野兔等普通的野生动物,保护范围有限,不利于防止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和生态平衡的保持。对于食用少量“三有动物”和普通的野生动物,刑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都缺乏规定,难以消除消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现象。
在常纪文看来,野生动物保护法基于我国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产业的发展实际,并未建立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名录制度,这个立法缺憾为滥食野生动物的不良现象继续存在埋下了伏笔。
杨杰在安徽、浙江等地的农贸市场调查野生动物公开售卖问题时发现,所有商贩全都手持《工商营业执照》和《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表面看来全都合法。然而,“野味”商贩持证却又超范围经营、持证商贩非法收购或出售来源不明的野生动物、在售野生动物无检验检疫证明等问题非常普遍。
“对于市场监管和林业部门来说,这些商贩全都是‘合法’存在。他们会有例行检查,会有证件年审,但似乎从未发现这些问题。”杨杰说。
建立“野味”白名单
如今,“野味”商贩那顶“合法”帽子已经被摘下。
疫情暴发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联合发布公告,至全国疫情解除期间,严禁任何形式的野生动物交易活动。一些科学家也联名呼吁尽快修改法律完善立法,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
北京大学保护生物学教授吕植认为,应从公共安全的角度规范所有野生动物利用。
“野生动物保护法应从理念上转变,建立白名单制。所有陆生脊椎野生动物都应纳入管理范围,不允许吃,挑出一些可以吃的纳入白名单。与现行法律下只列出国家重点保护动物不让吃,其他大量动物都是让吃的正好相反。”吕植说。
在中国政法大学危机管理研究中心副主任张永理看来,人们存在崇尚“鲜”“纯天然”和“就是要与众不同”的炫耀意识及猎奇心理,也缺乏敬畏意识,因此必须通过惩罚性制度建设带动影响这种饮食文化。严格执法,通过网络曝光、内部举报等多手段监管,一旦发现有食、养违禁野生动物的违法者,要从重处罚。
《动物星球-中国》网站创始人王太垚认为,现行法律法规并不完善,执法力度不严,对于违法者的震慑程度不足。“应当严惩违法者,同时加强野生动物并没有各种功效的科普宣传,减少人们对于野生动物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