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玩具枪入刑案件“重启” 卖的毕竟是玩具照旧枪?(3)

光山新闻网 林晓舟 2020-09-23 12: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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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讯断认定的一个事实是,景安朋向李秀兰出售了仿真枪。周玉忠据此认为,法院认定销售的是仿真枪,依此该当宣判无罪,“因为销售仿真枪不组成犯法”。

  依照枪支打点法有关划定,对付销售仿真枪的,可以举办告诫可能处十五日以下的行政拘留。

  “一审法院宣判景安朋犯犯科交易枪支罪,则应认定涉案枪形物为枪而非仿真枪。”周玉忠据此认为,“一审法院审理本案6个月后,连仿真枪与枪的观念与区别都不清楚,更况且景安朋一介草民了。”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举办了二审,最终作出的刑事裁定书将一审讯断中的“仿真枪”说法改为“枪形物”。不外,二审维持了原判。

  量刑各异

  连年,对玩具商贩涉枪案件的治理,差异地域不同很大。

  周玉忠当初为景安朋辩护时指出了一点——涉案玩具枪的出产地广东汕头地域法院,对付涉案数量大的出产者,以犯科策划罪判处极轻刑罚。“赢利最大的出产者不组成犯科制造枪支罪,而销售的却组成犯科交易枪支罪”。

  2012年,北京市大兴区查看院曾对两起玩具商贩“涉枪案”作出“存疑不告状”处理惩罚。个中一对佳偶在农贸市场摆摊卖玩具,有18支玩具枪枪口比动能在1.8焦耳/平方厘米以上,被认定为枪支。这起案件与景安朋、李秀兰一案雷同。

  其时,大兴区查看院办案查看官接管采访时暗示,认定玩具枪为刑法意义上的枪支,只是犯法客观方面的组成要件之一,行为人是否要包袱刑事责任,还要阐明其主观罪过,正所谓“无犯意即无犯法”。从这对佳偶购进和销售枪状物的场合、价值、枪状物的外观等来看,都难以认定二人明知这些枪状物是刑法意义上的枪支。

  2016年10月12日晚,51岁的天津人赵春华在摆气球射击摊位时被警方抓获。现场共查获涉案枪形物9支,后经判断6支为枪支。2016年12月27日,她被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犯科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天津大妈摆气球射击摊”获刑,曾引起社会较大存眷,厥后,赵春华被改判三年、缓刑三年。

  两高新批复

  景安朋、李秀兰获刑近4年后,2018年3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查看院宣布了《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治罪量刑问题的批复》。

  此举的一个配景是,连年来,部门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查看院就如何对犯科制造、交易、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行为治罪量刑的问题提出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查看院批复指出,对付犯科制造、交易、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的行为,在抉择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不只该当思量涉案枪支的数量,并且该当充实思量涉案枪支的外观、材质、发射物、购置场合和渠道、价值、用途、致伤力巨细、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晋升致伤力,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念头目标、一贯表示、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观测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僵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