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集会会议事法则(全文内容)
新华社北京3月11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集会会议事法则
(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集会会议通过 按照2021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集会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集会会议事法则〉的抉择》批改)
目 录
第一章 集会会议的进行
第二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三章 审议事情陈诉、审查国度打算和国度预算
第四章 国度机构构成人员的选举、夺职、任免和告退
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六章 观测委员会
第七章 讲话和表决
第八章 公 布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条 按照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实践履历,拟定本法则。
第一章 集会会议的进行
第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集会会议于每年第一季度进行,集会会议召开的日期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抉择并予以发布。
遇有非凡环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抉择适当提前可能推迟召开集会会议。提前可能推迟召开集会会议的日期未能在当次集会会议上抉择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另行抉择可能授权委员长集会会议抉择,并予以发布。
第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集会会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集会会议,在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集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进行。
第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集会会议进行前,举办下列筹备事情:
(一)提出集会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抉择列席集会会议人员名单;
(四)集会会议的其他筹备事项。
第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集会会议进行的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和发起集会会议接头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并将筹备提请集会会议审议的法令草案发给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集会会议进行前,可以组织代表研读接头有关法令草案,征求代表的意见,并传递集会会议拟接头的主要事项的有关环境。
姑且召集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集会会议不合用前两款划定。
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集会会议进行前,代表凭据选举单元构成代表团。代表团全体集会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集会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事情。
代表团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集会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
第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集会会议进行前,召开预备集会会议,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集会会议议程和关于集会会议其他筹备事项的抉择。
预备集会会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集会会议的预备集会会议,由上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各代表团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集会会议议程草案以及关于集会会议的其他筹备事项,提出意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集会会议按照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集会会议议程草案以及关于集会会议的其他筹备事项提出调解意见,提请预备集会会议审议。
第九条 主席团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集会会议。
主席团的抉择,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条 主席团第一次集会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别离接受每次大会全体集会会议的执行主席,并抉择下列事项:
(一)副秘书长的人选;
(二)集会会议日程;
(三)集会会议期间代表提出议案的截至时间;
(四)其他需要由主席团第一次集会会议抉择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