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集会会议事法则(全文内容)(3)

光山新闻网 林晓舟 2021-03-12 08:41:01
浏览

  第二十三条 主席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度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查看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抉择列入集会会议议程。

  一个代表团可能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抉择是否列入集会会议议程,可能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集会会议议程的意见,再抉择是否列入集会会议议程,并将主席团通过的关于议案处理惩罚意见的陈诉印发集会会议。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集会会议、颁发意见。

  代表联名可能代表团提出的议案,可以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集会会议进行前提出。

  第二十四条 列入集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和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事情部分该当提供有关的资料。

  第二十五条 列入集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该当向集会会议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议案由各代表团举办审议,主席团可以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举办审议、提出陈诉,由主席团审议抉择提请大会全体集会会议表决。

  第二十六条 列入集会会议议程的法令案,大会全体集会会议听取关于该法令案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审议,并由宪法和法令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

  宪法和法令委员会按照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令案举办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功效陈诉和法令草案、有关法令问题的抉择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差异意见该当在审议功效陈诉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审议通事后,印发集会会议。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宪法和法令委员会按照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举办修改,提出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集会会议表决。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该当实时印发集会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抉择创立的特定的法令起草委员会订定并提出的法令案的审议措施和表决步伐,另行划定。

  第二十七条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令案,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集会会议依照有关措施审议后,抉择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筹备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法令案,该当将法令草案向社会发布,遍及征求意见,可是经委员长集会会议抉择不发布的除外。向社会发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

  第二十八条 专门委员会审议议案和有关陈诉,涉及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代表和专家列席集会会议,颁发意见。

  专门委员会可以抉择进行奥秘集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 列入集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集会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三十条 列入集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集会会议抉择,可以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抉择,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集会会议存案可能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集会会议审议。

  第三十一条 一个代表团可能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经主席团抉择不列入本次集会会议议程的,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后审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举办审议后,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议功效陈诉,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事后,印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集会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