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集会会议事法则(全文内容)(2)
第十一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集会会议。主席团第一次集会会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召集并主持,集会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后,由主席团常务主席主持。
第十二条 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陈诉,由代表团全体集会会议、代表小组集会会议审议。
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议案、质询案、夺职案,由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代表团团长集会会议,就议案和有关陈诉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举办接头,并将接头的环境和意见向主席团陈诉。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举办接头;国务院有关部分认真人介入集会会议,讲述环境,答复问题。集会会议接头的环境和意见该当向主席团陈诉。
第十四条 主席团可以召开大会全体集会会议举办大会讲话,就议案和有关陈诉颁发意见。
第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该当出席集会会议;因病可能其他非凡原因不能出席的,该当向集会会议秘书处书面告假。秘书处该当向主席团陈诉代表出席集会会议的环境和缺席的原因。
代表该当勤勉尽责,当真审议各项议案和陈诉,严格遵守集会会议规律。
第十六条 国务院的构成人员,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构成人员,国度监察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查看院查看长,列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集会会议;其他有关构造、集体的认真人,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抉择,可以列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集会会议。
第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集会会议果真进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集会会议议程、日程和集会会议环境予以果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集会会议期间,代表在各类集会会议上的讲话,整理简报印发集会会议,并可以按照本人要求,将讲话记录可能摘要印发集会会议。集会会议简报、讲话记录可能摘要可觉得纸质版,也可觉得电子版。
大会全体集会会议设旁听席。旁听步伐另行划定。
第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集会会议进行新闻宣布会、记者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集会会议设讲话人,代表团可以按照需要设讲话人。
秘书处可以组织代表和有关部分、单元认真人接管新闻媒体采访。代表团可以组织本代表团代表接管新闻媒体采访。
大会全体集会会议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举办果真报道。
第十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须要的时候,可以进行奥秘集会会议。进行奥秘集会会议,经主席团征求各代表团的意见后,由有各代表团团长介入的主席团集会会议抉择。
第二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集会会议的时候,秘书处和有关的代表团该当为少数民族代表筹备须要的翻译。
第二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集会会议,该当公道布置集会会议日程,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
各代表团该当凭据集会会议日程举办审议。
第二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集会会议运用现代信息技能,推进集会会议文件资料电子化,回收网络视频等方法为代表履职提供便利和处事。
第二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