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集会会议事法则(全文内容)(5)
第四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集会会议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构成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务院的构成人员,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构成人员,国度监察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查看院查看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成员提出告退的,由主席团将其告退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集会会议抉择;大会闭会期间提出告退的,由委员长集会会议将其告退请求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抉择。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接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国度监察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查看院查看长告退的,该当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集会会议确认。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接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告退的,该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集会会议陈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国度监察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查看院查看长缺位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别离在国务院副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国度监察委员会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最高人民查看院副查看长中抉择署理人选。
第四十四条 主席团、三个以上的代表团可能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可以提出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构成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务院的构成人员,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构成人员,国度监察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查看院查看长的夺职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集会会议表决;可能依照本法则第六章的划定,由主席团提议,经大会全体集会会议抉择,组织观测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集会会议按照观测委员会的陈诉审议抉择。
夺职案该当写明夺职来由,并提供有关的质料。
夺职案提请大会全体集会会议表决前,被提出夺职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集会会议和大会全体集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可能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集会会议。
第四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被原选举单元夺职的,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取消,由主席团可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通告。
第四十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辞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管的,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终止,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通告。
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四十七条 各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陈诉的时候,有关部分该当派认真人员到会,听取意见,答复代表提出的询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