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集会会议事法则(全文内容)(6)
各代表团全体集会会议审议当局事情陈诉,审查关于上一年度百姓经济和社会成长打算执行环境与今年度百姓经济和社会成长打算草案的陈诉、百姓经济和社会成长打算草案,审查关于上一年度中央和处所预算执行环境与今年度中央和处所预算草案的陈诉、中央和处所预算草案,审议最高人民法院事情陈诉、最高人民查看院事情陈诉的时候,国务院以及国务院各部分认真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查看院认真人可能其委派的人员该当别离介入集会会议,听取意见,答复询问。
主席团和专门委员会对议案和有关陈诉举办审议的时候,国务院可能有关构造认真人该当到会,听取意见,答复询问,并可以对议案可能有关陈诉作增补说明。
第四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集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可能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国务院以及国务院各部分、国度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查看院的质询案。
第四十九条 质询案必需写明质询工具、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五十条 质询案凭据主席团的抉择由受质询构造的认真人在主席团集会会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集会会议可能有关的代表团集会会议上口头复原,可能由受质询构造书面复原。在主席团集会会议可能专门委员会集会会议上复原的,提质询案的代表团团长可能代表有权列席集会会议,颁发意见。
提质询案的代表可能代表团对复原质询不满足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抉择,由受质询构造再作复原。
在专门委员会集会会议可能代表团集会会议上复原的,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可能代表团该当将复原质询案的环境向主席团陈诉。
主席团认为须要的时候,可以将复原质询案的环境陈诉印发集会会议。
质询案以书面复原的,受质询构造的认真人该当签署,由主席团抉择印发集会会议。
第六章 观测委员会
第五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认为须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观测委员会。
第五十二条 主席团、三个以上的代表团可能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观测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集会会议抉择。
观测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全体集会会议通过。观测委员会可以礼聘专家介入观测事情。
第五十三条 观测委员会举办观测的时候,一切有关的国度构造、社会集体和国民都有义务如实向它提供须要的质料。提供质料的国民要求观测委员会对证料来历保密的,观测委员会该当予以保密。
观测委员会在观测进程中,可以不发布观测的环境和质料。
第五十四条 观测委员会该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观测陈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按照观测委员会的陈诉,可以作出相应的决策。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观测委员会的观测陈诉,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集会会议存案。
第七章 讲话和表决
第五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类集会会议上的讲话和表决,不受法令追究。
第五十六条 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类集会会议上讲话,该当环绕集会会议确定的议题举办。
第五十七条 代表在大会全体集会会议上讲话的,每人可以讲话两次,第一次不高出十分钟,第二次不高出五分钟。
要求在大会全体集会会议上讲话的,该当在会前向秘书处报名,由大会执行主席布置讲话顺序;在大会全体集会会议上姑且要求讲话的,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始得讲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