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全文内容)
新华社北京3月11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集会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密告布施行 按照2021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集会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抉择》批改)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集会会议
第三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委员会
第五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组织和事情制度,保障和类型其行使职权,僵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担保人民当家作主,按照宪法,拟定本法。
第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度权力构造,其常设构造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僵持中国共产党的率领,僵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成长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照宪法和法令划定行使职权。
第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发生,对人民认真,受人民监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僵持全进程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接洽,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发起,浮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
第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度立法权,抉择重大事项,监视宪法和法令的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建树社会主义法治国度。
第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实行民主会合制原则,充实发扬民主,集团行使职权。
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努力开展对交际往,增强同各国议会、国际和地域议会组织的交换与相助。
第二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集会会议
第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集会会议每年进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须要,可能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姑且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集会会议。
第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出后,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举办审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陈诉,确认代表的资格可能确定个体代表的当选无效,在每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集会会议前发布代表名单。
对补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前款划定举办代表资格审查。
第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凭据选举单元构成代表团。各代表团别离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
代表团在每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集会会议进行前,接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关于集会会议的筹备事项;在集会会议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议案举办审议,并可以由代表团团长可能由代表团推派的代表,在主席团集会会议上可能大会全体集会会议上,代表代表团对审议的议案颁发意见。
第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次集会会议进行预备集会会议,选举本次集会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集会会议的议程和其他筹备事项的抉择。
主席团和秘书长的名单草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集会会议提出,常常务委员会集会会议审议通事后,提交预备集会会议。
第十二条 主席团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集会会议。
主席团推选常务主席若干人,召集并主持主席团集会会议。
主席团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别离接受每次大会全体集会会议的执行主席,并指定个中一人接受全体集会会议主持人。
第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集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若干人构成。副秘书长的人选由主席团抉择。
秘书处在秘书长率领下,治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处理惩罚集会会议日常事务事情。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事情。
第十四条 主席团处理惩罚下列事项:
(一)按照集会会议议程抉择集会会议日程;
(二)抉择集会会议期间代表提出议案的截至时间;
(三)听取和审议关于议案处理惩罚意见的陈诉,抉择集会会议期间提出的议案是否列入集会会议议程;
(四)听取和审议秘书处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关于各项议案和陈诉审议、审查环境的陈诉,抉择是否将议案和抉择草案、决策草案提请集会会议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