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全文内容)(2)
(五)听取主席团常务主席关于国度机构构成人员人选名单的说明,提名由集会会议选举的国度机构构成人员的人选,依照法定措施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六)提出集会会议选举和抉择录用的步伐草案;
(七)组织由集会会议选举可能抉择录用的国度机构构成人员的宪法宣誓;
(八)其他该当由主席团处理惩罚的事项。
第十五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就拟提请主席团审议事项,听取秘书处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陈诉,向主席团提出发起。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对集会会议日程作须要的调解。
第十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度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查看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畴内的议案。
第十七条 一个代表团可能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畴内的议案。
第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的人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的人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人选,国度监察委员会主任的人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查看院查看长的人选,由主席团提名,经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后,再由主席团按照大都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第十九条 国务院总理和国务院其他构成人员的人选、中央军事委员会除主席以外的其他构成人员的人选,依照宪法的有关划定提名。
第二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三个以上的代表团可能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可以提出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构成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构成人员,国度监察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查看院查看长的夺职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集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可能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国务院以及国务院各部分、国度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查看院的质询案。
第三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认真并陈诉事情。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沟通,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
第二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下列人员构成:
委员长,
副委员长若干人,
秘书长,
委员若干人。
常务委员会的构成人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