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全文内容)(5)
第三十八条 民族委员会可以对增强民族连合问题举办观测研究,提出发起;审议自治区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核准的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陈诉。
第三十九条 宪法和法令委员会包袱敦促宪法实施、开展宪法表明、推进合宪性审查、增强宪法监视、共同宪法宣传等事情职责。
宪法和法令委员会统一审议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可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令草案和有关法令问题的抉择草案;其他专门委员会就有关草案向宪法和法令委员会提出意见。
第四十条 财务经济委员会对国务院提出的百姓经济和社会成长打算草案、筹划纲领草案、中央和处所预算草案、中央决算草案以及相关陈诉和调解方案举办审查,提出劈头审查意见、审查功效陈诉;其他专门委员会可以就有关草案和陈诉向财务经济委员会提出意见。
第四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可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对付特定问题的观测委员会。观测委员会的组织和事情,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可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抉择。
第五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四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每届任期五年,从每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进行第一次集会会议开始,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进行第一次集会会议为止。
第四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必需楷模地遵守宪法和法令,守旧国度奥秘,而且在本身介入的出产、事情和社会勾当中,协助宪法和法令的实施。
第四十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该当同原选举单元和人民保持密切接洽,可以列席原选举单元的人民代表大会集会会议,通过多种方法听取和反应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尽力为人民处事,充实发挥在全进程民主中的浸染。
第四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各专门委员会、事情委员会该当同代表保持密切接洽,听代替表的意见和发起,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职,扩大代表对各项事情的参加,充实发挥代表浸染。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成立健全常务委员会构成人员和各专门委员会、事情委员会接洽代表的事情机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服务机构和事情机构为代表推行职责提供处事保障。
第四十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可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对各方面事情的发起、品评和意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服务机构交由有关构造、组织研究治理并认真复原。
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发起、品评和意见,有关构造、组织该当与代表接洽相同,充实听取意见,先容有关环境,当真研究治理,实时予以复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服务机构该当增强对治理事情的督促查抄。常务委员会服务机构每年向常务委员会陈诉代表发起、品评和意见的治理环境,并予以果真。
第四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集会会议和执行其他属于代表的职务的时候,国度按照实际需要给以适当的津贴和物质上的便利。
第四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构成人员,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类集会会议上的讲话和表决,不受法令追究。
第四十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可能刑事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