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全文内容)(4)
第三十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宪法和法令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财务经济委员会、教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情况与资源掩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社会建树委员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认为需要设立的其他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率领;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率领。
各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构成。
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集会会议表决通过。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任免专门委员会的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委员长集会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集会会议表决通过。
第三十五条 各专门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沟通,推行职责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发生新的专门委员会为止。
第三十六条 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委员会集会会议和委员会的事情。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事情。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按照事情需要,录用专家若干工钱参谋;参谋可以列席专门委员会集会会议,颁发意见。
参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第三十七条 各专门委员会的事情如下:
(一)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议案;
(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可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组织起草法令草案和其他议案草案;
(三)包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事情陈诉有关详细事情;
(四)包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查抄的详细组织实施事情;
(五)包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有关详细事情;
(六)凭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事情布置,听取国务院有关部分和国度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查看院的专题讲述,提出发起;
(七)对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可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举办观测研究,提出发起;
(八)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令相抵触的国务院的行政礼貌、抉择和呼吁,国务院各部分的呼吁、指示和规章,国度监察委员会的监察礼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处所性礼貌和抉择、决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当局的抉择、呼吁和规章,民族自治处所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礼貌,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查看院详细应用法令问题的表明,提出意见;
(九)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构造对证询案的复原,须要的时候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陈诉;
(十)研究治理代表发起、品评和意见,认真有关发起、品评和意见的督促治理事情;
(十一)凭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布置开展对交际往;
(十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