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全文内容)(3)

光山新闻网 林晓舟 2021-03-12 08: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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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务委员会的构成人员不得接受国度行政构造、监察构造、审判构造和查看构造的职务;假如接受上述职务,该当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常务委员会的职务。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主持常务委员会集会会议和常务委员会的事情。副委员长、秘书长协助委员长事情。副委员长受委员长的委托,可以代行委员长的部门职权。

  委员长因为康健环境不能事情可能缺位的时候,由常务委员会在副委员长中推选一人署理委员长的职务,直到委员长规复康健可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委员长为止。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的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构成委员长集会会议,处理惩罚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事情:

  (一)抉择常务委员会每次集会会议的会期,订定集会会议议程草案,须要时提出调解集会会议议程的发起;

  (二)对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和质询案,抉择交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可能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集会会议审议;

  (三)抉择是否将议案和抉择草案、决策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集会会议表决,对暂不交付表决的,提出下一步处理惩罚意见;

  (四)通过常务委员会年度事情要点、立法事情打算、禁锢事情打算、代表事情打算、专项事情筹划和事情类型性文件等;

  (五)指导和协调各专门委员会的日常事情;

  (六)处理惩罚常务委员会其他重要日常事情。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委员长集会会议在常务委员会构成人员中提名,常务委员会任免。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设立办公厅,在秘书长率领下事情。

  常务委员会设副秘书长若干人,由委员长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免。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设立法制事情委员会、预算事情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事情委员会。

  事情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委员长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免。

  香港出格行政区根基法委员会、澳门出格行政区根基法委员会的设立、职责和构成人员任免,依照有关法令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抉择的划定。

  第二十九条 委员长集会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度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查看院,常务委员会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畴内的议案。

  第三十条 常务委员会集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国务院以及国务院各部分、国度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查看院的质询案。

  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按照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可以抉择国务院其他构成人员的任免;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可以抉择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构成人员的任免。

  第三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按照委员长集会会议、国务院总理的提请,可以抉择取消国务院其他个体构成人员的职务;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请,可以抉择取消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个体构成人员的职务。

  第三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次集会会议进行的时候,必需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事情陈诉。

第四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