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公布7起惩处医保骗保犯罪典型案例(3)
2015年4月,嘉兴南湖嘉城护理院成立,实际投资人为被告人马良等人,由被告人郭万灵任院长,2015年9月名称变更为嘉兴南湖嘉城护理康复医院。2015年10月至2016年1月,马良、郭万灵为获取非法利益,以免费体检、康复的名义,吸引持有医保卡的老人到护理院进行简单的体检或不经体检后直接用老人的医保卡办理住院手续,在老人不需要住院实际也未住院的情况下,虚开、多开药品、检验、护理等费用,骗取医保基金115.6万余元(其中14.1万余元尚未核发)。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一审,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良、郭万灵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结伙骗取国家医保基金,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马良系主犯;郭万灵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据此,依法以诈骗罪判处马良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判处郭万灵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民营医院以“挂空床”的方式虚构医药费用,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典型案例。近年来,大量民营资金进入医疗行业,特别是面向老年人群体的医养护理型医院发展迅速,但行业发展质量参差不齐。部分民营医疗机构为获取非法利益,将目光锁定老年人群体身上,利用老年人违法认知不足、警惕不高等,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本案被告人马良、郭万灵作为医院的股东、管理者,组织医护人员,拉拢、利用老年人使用医保卡虚假治疗,非法侵吞国家巨额医疗保障基金,严重扰乱民营医疗行业发展,社会危害性大,依法应予惩处。根据刑法规定,单位不能成为诈骗罪的犯罪主体,但可依法对单位负责人马良等人追究刑事责任。本案的判处,有利于保护医疗保障基金安全,推动民营医疗行业健康发展。
案例4
金叶、张川、高峰、陶玉铨、顾翠霞诈骗案
——医疗机构以开具“大小处方”的方式虚增药品金额,套取药品差额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金叶,男,汉族,1979 年4 月10 日出生。
被告人陶玉铨,男,汉族,1982 年12 月30 日出生。
被告人张川,男,汉族,1981 年11 月28 日出生。
被告人高峰,男,汉族,1980 年12 月24 日出生。
被告人顾翠霞,女,汉族,1959 年6 月26 日出生。
2017年1月初,被告人金叶因经营管理的淮安仁济医院就诊病人较少、经济效益不佳,与被告人陶玉铨等商议,决定采用“交100元住院”的口号对外宣传,吸引经济困难的病人住院。此后,金叶授意陶玉铨、张川、高峰、顾翠霞为住院病人开具大、小价额的两种处方,将实际发生的小额处方上的药品用于病人治疗,使用大额处方上的虚增药品金额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套取药品差额。2017年1 月至11 月,金叶等人以上述方法收治参加医保的住院病人364人次,骗取医疗保险资金39.8万余元。上述违法所得被医院占有后使用,部分用于填补就诊病人的住院费用,部分用于发放员工工资。
被告人金叶经民警电话通知投案,并按案民警要求代为通知其他四名被告人投案。金叶在人社局执法部门查处期间,主动退缴违法所得。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审理。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金叶、陶玉铨等五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伪造的证明材料骗取 “新农合”医保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金叶系主犯。陶玉铨等四人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五被告人均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金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从轻处罚。据此,依法以诈骗罪判处金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二万元;同时禁止金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民营医院经营管理活动;判处陶玉铨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判处张川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高峰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判处顾翠霞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三)典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