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印发《水库除险加固工作责任追究办法》(2)

光山新闻网 采集侠 2022-03-09 1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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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对其进行约谈;有两种及以上情形的,对其进行情况通报,情形严重的向市或县地方政府通报,并将情况报水利部或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一)发生一起较大以上水库生产安全事故;

  (二)辖区内有两座以上的水库在除险加固后三年内出现重大安全隐患;

  (三)已鉴定为三类坝且尚未开展除险加固工作的水库,按规定应采取未采取限制运用措施;

  (四)2022年年底前,未有序完成2020年已到安全鉴定期限水库的安全鉴定任务;

  (五)2025年年底前,未完成2020年前已鉴定病险水库和2020年已到安全鉴定期限、经鉴定后新增病险水库的除险加固任务;

  (六)未及时完成“十四五”期间每年按期需开展的安全鉴定,未及时对新增的病险水库实施除险加固;

  (七)未对项目勘察设计、施工进度、质量安全、资金使用、竣工验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八)对功能萎缩、规模减少、除险加固技术不可行或经济不合理的,经过充分论证后未降等或报废而依旧进行除险加固;

  (九)辖区内一年中有三个以上项目的项目法人被约谈,或两个以上项目的项目法人被情况通报。

  第十条 水库除险加固项目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有两种及以上情形的,对其进行约谈:

  (一)大中型水库未实行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小型水库未执行当地建设管理要求;

  (二)未按照规定编制施工度汛方案,未报主管部门备案并严格执行;

  (三)未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未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

  (四)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五)未建立水库除险加固相关工作档案或档案明显不完整。

  第十一条 水库除险加固项目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对其进行约谈;有两种及以上情形的,向其主管部门通报:

  (一)发生一起较大以上水库生产安全事故;

  (二)工程存在明显质量缺陷或重大安全隐患;

  (三)初步设计未落实安全鉴定成果及核查意见;

  (四)初步设计变更未按规定履行相应程序,重大设计变更未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五)未按照批复的建设内容完成各项建设任务;

  (六)未按照年度实施计划完成任务;

  (七)汛前未按计划完成相关工程建设内容,不满足安全度汛要求;

  (八)项目完工后未通过主体工程完工验收(或下闸蓄水验收)即蓄水运行;

  (九)项目财务管理和资金使用管理不符合有关规定,存在严重问题。

  第十二条 对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质量检测等参建单位在水库除险加固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质量、安全、合同和资金等问题,按照《水利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水利工程合同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水利资金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被责任追究的单位相关责任人,由有管理权限的单位对其进行责任追究,检查发现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移交相关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

  第十四条 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有下列情况之一,从重追究责任:

  (一)隐瞒事实真相,阻挠、干扰或不配合监督检查工作;

  (二)对举报人、控告人、检举人和监督检查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

  (三)具备整改条件但拒不整改违规问题、整改不到位的;

  (四)其他依法、依纪、依规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五条 责任追究结果纳入河湖长制工作年度考核。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章 总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