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印发《水库除险加固工作责任追究办法》(4)
第九条 现场检查发现问题时,检查组应留存必要的佐证材料,如复印相关证明档案、文件,拍摄记录问题的照片和视频等,相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检查工作。
第三章 问题认定与整改
第十条 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严格依据问题清单条款予以具体描述和准确认定。
第十一条 水利部组织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经核实认定后,按要求形成问题台账,全部上传至水利监督信息平台。
第十二条 被检查单位应按照整改要求,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事项、整改时限、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等,对需长期整改的问题,持续跟踪落实整改情况,确保整改到位。
第十三条 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应及时汇总整理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并在水利监督信息平台填报整改情况和上传佐证材料。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检查发现问题整改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对整改状态、佐证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水利部、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视情况组织对问题整改情况开展现场复查复核工作。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根据检查发现问题的类别、数量,综合量化打分后按责任追究标准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按管理权限,水利部可直接或授权流域管理机构、责成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责任追究,必要时可向省级人民政府提出责任追究建议,并可建议相关企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实施进一步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责任追究包括对单位责任追究和对个人责任追究。
单位包括直接责任单位和领导责任单位。直接责任单位包括小型水库管理单位、产权所有者、小型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工程维修养护单位等;领导责任单位包括负有领导责任的上级行政主管单位或业务主管单位(部门)。
个人包括直接责任人和领导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包括防汛“三个责任人”、运行管理人员、工程维修养护单位工作人员等;领导责任人包括直接责任单位和领导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主管部门负责人等。
第十九条 对单位责任追究的方式分为:
(一)责令整改;
(二)约谈;
(三)情况通报(含向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水利行业内通报、向地方人民政府通报等,下同);
(四)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责任追究方式。
第二十条 对个人责任追究的方式分为:
(一)责令整改;
(二)约谈;
(三)情况通报;
(四)建议调离岗位;
(五)建议降职或降级;
(六)建议开除或解除劳动合同;
(七)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责任追究。
责任追究标准见附件2。
第二十一条 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以从重责任追究:
(一)对危及小型水库运行安全的严重隐患未及时发现或发现后未采取有效措施或措施不当;
(二)存在造假、隐瞒安全运行问题等恶劣行为;
(三)未按要求时限完成安全运行问题整改或整改不到位(因雨水情等原因暂时无法实施整改措施且已制定了整改计划的除外);
(四)上报问题整改情况与实际不符或未按既定整改措施推动整改工作;
(五)同一直接责任单位一年内被“约谈”或“情况通报”两次以上;
(六)其他依法依规应予以从重责任追究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责任单位主动自查自纠运行问题,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的,可予以减轻或免于责任追究。
第五章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