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印发《水库除险加固工作责任追究办法》(3)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小型水库运行管护,落实安全运行主体责任,规范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的通知》《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和《关于落实水库安全度汛应急抢护措施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组织的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监督检查,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开展监督检查时参照执行。
第三条 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工作应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分级实施、措施适当的原则。
第四条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主体为水库管理单位、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以及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小型水库安全的主管部门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
第二章 检查内容、方式方法与程序
第五条 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监督检查严格按照问题清单进行,主要内容包括运行管理和工程实体两个方面。
运行管理方面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一)防汛行政责任人、防汛技术责任人、防汛巡查责任人(以下简称防汛“三个责任人”)落实情况;
(二)水库雨水情测报、调度运用方案(调度计划)、大坝安全管理(防汛)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防汛“三个重点环节”)落实情况;
(三)日常巡查及维修养护情况;
(四)综合管理情况。
工程实体方面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一)主体建筑物情况;
(二)设备设施情况。
问题清单详见附件1。
第六条 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监督检查主要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开展。
对领导批示、信访举报、媒体曝光、交办转办等特殊情况和问题线索,应针对具体情况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专项调查、检查等。
第七条 检查组一般由两名以上具有水利工程管理相关工作经验的人员组成,一般采取下列方法开展现场检查工作:
(一)察看小型水库工程现场;
(二)查阅小型水库注册登记、调度运用、维修养护、巡查巡检、安全鉴定、经费使用、问题上报及处理等资料;
(三)询问管理单位有关人员和防汛“三个责任人”或组织座谈,必要时要求管理单位作出说明;
(四)进行必要的延伸检查和质证等。
第八条 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监督检查通过“查、认、改、罚”等环节开展工作,主要工作流程如下:
(一)将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监督检查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二)制定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三)组建检查组,组织开展现场监督检查;
(四)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予以佐证和认定;
(五)及时向管理单位、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反馈检查发现的问题;
(六)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及责任追究意见建议;
(七)下发整改通知,督促问题整改及整改核查;
(八)根据相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九)检查发现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移交相关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