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落实“八号检察建议”典型案例(2)
为加强对海洋渔业作业船只生产安全的监管,辽宁省东港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2021年休渔期对辖区内中型及以上渔业生产船舶安装北斗船载终端设备(以下简称“北斗”),该设备具有天气预报、导航、船只落水自动报警等功能,以保障渔船生产安全和监测渔船依法依规捕捞。2021年9月开渔期间,于某香等捕捞渔船船主、船长为追求高额经济利益,私自拆卸捕捞渔船上的“北斗”,指使渔船趁大风恶劣天气出海进行非法捕捞作业。
【诉讼及履职过程】
2021年11月11日,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危险作业罪对于某香等14人提起公诉。同年11月29日,东港市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指控和量刑建议,当庭宣判,以危险作业罪判处被告人于某香等14人有期徒刑十个月至拘役二个月不等的刑罚。于某香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22年1月4日,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于某香因在二审期间认罪认罚,刑期从有期徒刑十个月改为九个月,其他被告人维持原判。
(一)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夯实案件证据基础。2021年9月18日,东港市人民检察院介入本案侦查。经全面阅卷并与侦查人员两次召开案件研判会议,办案检察官建议公安机关围绕“北斗”在渔业生产安全方面的作用、拆卸“北斗”可能发生的“现实危险”以及当事人主观明知等方面继续补强证据。公安机关据此完善了相关证据,证实“北斗”具有“一键报警”“船只颠覆入水自动报警”等救助功能,渔民私拆“北斗”是为了趁恶劣天气执法船只无法出海巡查,到渔业资源丰富海域进行捕捞作业,渔船拆卸“北斗”后,出现风险无法保证被及时救援。与此同时,检察官还到东港市渔业渔民渔船管理局查阅相关资料,了解海上交通安全和渔船、渔港、海洋渔业安全管理等法律法规;联系“北斗”生产厂家和售后服务部门,咨询“北斗”在海上救援中起到的作用等,以准确认定“北斗”作用以及行为人拆卸“北斗”的行为是否“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
(二)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准确把握案件定性。本案是辽宁地区首例海上渔业生产领域危险作业案,东港市检察院成立专案专班,第一时间向上级院请示汇报。丹东市检察院安排专人负责同步审查,指导东港市院办案检察官制作案件证据指引,有效引导取证,实现快捕快诉。丹东市检察院还组织两级院检察官召开联席会议,专门就“现实危险”的判断标准和拆卸渔船“北斗”是否构成危险作业罪的“现实危险”进行研判。经研究认为,渔业生产、矿山、危险化学品等行业属八大高危行业,其生产作业具有高度危险性。本案涉案渔船选择在恶劣天气规避监管出海从事渔业生产,该行为明显超出渔船自身抗风险能力,行为人又将具有“一键报警”“船只颠覆入水自动报警”等功能的“北斗”拆除,致使船只不能接受相关部门风险提示,出现风险无法保证被及时救援,符合刑法134条之一第(一)项的规定,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构成危险作业罪。此外,检察机关还区分不同情节、不同人员类别,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一审阶段除被告人于某香外,其余13人均认罪认罚,经检察官在庭审中开展法庭教育、释法说理,于某香亦在二审中认罪认罚,并得到法院从轻判处,取得良好办案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