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落实“八号检察建议”典型案例(4)

光山新闻网 采集侠 2022-06-22 16:4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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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通过诉前检察建议,推进落实整改。甘南县人民检察院专门就“飞线充电”对社会公益造成的危害及问题整改方案与甘南县应急管理局进行会谈,提出意见建议,县应急管理局制发了《县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消防安全工作职责》,进一步明确政府各职能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为实现溯源治理,甘南县人民检察院正式向甘南县应急管理局送达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书,列明调查走访发现的突出问题,建议其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消除安全隐患。甘南县应急管理局高度重视,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积极组织社区、物业开展集中宣传活动,联合住建、消防等部门多次开展专项巡查整治活动,协调有关部门对在居民小区建设集中充电设备进行部署,从根源上解决“飞线充电”问题。

  (三)持续跟进监督,确保治理成果。收到检察建议回复后,检察机关依法对甘南县应急管理局履行职责情况跟踪回访,刑事检察、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多次联合开展“回头看”,走访居民小区15个,实地查看整改情况,确保检察建议落到实处。为进一步巩固工作成果,避免问题反复,经检察机关建议,县应急管理局、住建局、消防大队等部门着手建立“飞线充电”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常态化防控机制,形成多部门协同共治良好格局。

  【典型意义】

  民生无小事,枝叶总关情。检察机关应树立“风险即危险,隐患即事故”意识,保持高度敏感,在办案过程中注重线索挖掘,见微知著,抓早抓小。刑事检察部门办案中发现安全生产方面公益诉讼线索要及时移送,与公益诉讼检察部门联动协作,以刑事诉讼惩犯罪,以公益诉讼促整改,凝聚法律监督合力,确保案件不漏、治理不落。发现安全生产工作行业监管漏洞后,要积极能动履职,推动相关职能部门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整治等工作,切实解决监督不力、无人监管问题。同时,对于制发的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要持续跟踪回访,监督行政机关真履职、真整改,实现长治长效,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案例三:浙江省湖州市王某钦受贿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钦,男,1975年5月出生,浙江省湖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造价管理服务中心原工作人员。

  2014年至2020年,被告人王某钦在湖州市建设培训中心、湖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造价管理服务中心等单位工作期间,利用其负责、经办全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建筑工人培训考试、复检换证等职务便利,通过为未参加体检、未参加安全技术理论考试、考试成绩不合格等人员违规发放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02.92万元。

  【诉讼及履职过程】

  2021年3月23日,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以受贿罪对被告人王某钦提起公诉。同年7月21日,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的指控和量刑建议,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王某钦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判决已生效。

  (一)提前介入调查,补强完善证据。吴兴区人民检察院应邀提前介入王某钦受贿案,全面审查证据材料后,认为证明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证据单薄,提出补充证据的意见,并阐明补证目的和方向。经过监察机关补充调取办证申请材料、财务收款明细、系统录入和证书打印数据、聊天记录等客观性证据,完善了王某钦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证据链条,为案件的顺利起诉、审判奠定了证据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