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落实“八号检察建议”典型案例(7)

光山新闻网 采集侠 2022-06-22 16:4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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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危害生产安全刑事犯罪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要根据事故原因、职责界限、过错大小等主客观因素准确划定刑事追责范围,确保不枉不纵。检察机关办理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案件时,要注重发现深层次安全生产社会治理问题,延伸职能,积极对涉案企业合规考察,督促企业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机制,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同时,加强与应急管理部门等行政主管部门沟通协作,共同引导企业结合自身特点构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增强企业安全生产内生动力。

 案例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吴某玉重大责任事故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吴某玉,男,1985年11月出生,原B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实际负责人。

  2021年3月初,A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B公司签订《锦兴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由B公司完成克拉玛依区九公里别墅区锦绣路排水管道清淤、管道疏通工作。施工期间,B公司实际负责人吴某玉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安全生产培训,未对现场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施工检查,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2021年3月30日14时30分许,施工人员姜某安、胡某、邹某枫、陈某平四人受吴某玉指派,在开展管道清淤、管道疏通作业时,现场指挥员姜某安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安排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的陈某平下井作业,陈某平在井内吸入有毒气体中毒,姜某安、胡某二人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依次下井施救,最终陈某平、姜某安、胡某三人先后吸入有毒气体溺水,经抢救无效死亡。

  【诉讼及履职过程】

  2022年4月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吴某玉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提起公诉。同年4月18日,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指控及量刑建议,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被告人吴某玉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判决已生效。

  (一)应邀积极参与事故调查,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顺畅衔接,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事故发生后,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市、区两级检察机关应邀参与事故调查,在调查中就证据收集、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并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在查明事故原因、事故性质、危害后果的基础上,准确区分A、B公司及政府监管部门责任人员责任,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被事故调查组采纳。针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管理责任的A公司生产总工程师兼工程部部长吴某友、项目经理张某祥、项目现场负责人沈某胜及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B公司,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针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管理责任的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中心副主任岳某新、该单位工程管理科副科长陈某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张某、排水管理处副处长林某、排水管理处管道巡查养护中心主任郝某、区城市管理局副局长杨某,建议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对于涉嫌犯罪的吴某玉,督促行政执法部门及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并在取证方向、证据收集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力求将问题解决在事故调查和侦查阶段,为案件后续诉讼活动奠定良好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