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法修正草案征意见 规范个人求助行为和个人求助平台(4)

光山新闻网 采集侠 2023-11-24 13: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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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助理院长兼慈善研究中心主任黄浠鸣认为,个人依法有求助的权利,我们应当给予市场回应机制,给社会市场创新空间,给个人求助提供相应便利,这就需要监管部门以审慎包容的原则进行监管。

  值得注意的是,个人求助有别于慈善。如果是为了不特定的人利益筹款,这才属于慈善募捐的范围。在黄浠鸣看来,修正草案将个人求助放在附则部分,正是考虑到整个慈善法的体例,“慈善法调整范围是公益活动,个人求助无法纳入慈善法调整。”

  张凌霄指出,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此次增加了个人求助的条款,但并不是意味着把个人求助纳入慈善活动的范围。

求助信息是否真实

明确平台查验义务

  如何让人们在网络上放心地帮助陌生人,始终是个人求助平台的一个重大问题。

  据水滴筹数据显示,大概36%的救助资金来自求助人的亲朋好友,有64%的资金来自筹款链接,即陌生人的捐赠。

  平台对筹款案例的真实性如何负责,成为人们所关心的内容。修正草案所明确的“查验”义务该如何理解?

  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占领说,虽然此前相关案例中,有司法实践从公平合理的角度出发,认为平台负有一定的信息核实义务,但这一义务并无相关法律依据。修正草案至少从制度设计角度解决了上述问题。后续主管部门在制定相关规则时应解决的核心问题之一,也是有关平台的查验义务。

  不过,明确查验义务内容并非易事。赵占领说,首先需要明确查验范围,究竟是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实质审查涉及操作难度,例如对车辆房产等,除非和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通道,否则也存在很大困难。再者,还有一些难以查验的情况,如有财产在他人名下,作为平台,没有能力去查验。此外,如果平台没有尽到查验义务,该承担行政责任还是民事责任,也需要明确。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认为,平台的义务主要是标记而不是审核查验。“到互联网上提出求助的人一定非常着急,而查验审核需要付出一定的时间成本,说白了,等把所有问题都搞清楚了,病人可能都死了。”

  在这种情况下,朱巍建议,平台负有标记义务,即对哪些信息无法核实作出标记,提醒人们注意。

  张凌霄也提出,个人大病求助规模较大,平台的审核甄别力量有限,家庭财产状况核查比对渠道非常匮乏,并不能保证所有信息的真实和准确性。在实际操作中,平台确实无法对于求助人的工资收入、房屋财产、车辆财产等个人或家庭资产进行真实性的核实,只能靠求助人自证。而要让网友自己去分析判断信息的真实性,也绝非易事,公众并不具备专业的辨识能力,更没有对个人信息核查的权利。这也是平台屡屡出现负面信息和屡遭公众质疑的原因之一。

  在应该由谁对个人求助平台进行监管的问题上,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马剑银提出,建议由民政部门牵头,市场监管部门参与。

  张凌霄则认为,类似水滴筹这样的商业机构,主管部门应该是市场监管部门,商业机构受公司法规制,慈善法调整不了,民政部门怎么管?而且,这不是一个部门能解决的问题,可能会涉及医疗保障、网信办等多部门协调监管的问题。

  除了行政监管,司法也可以解决有关争议。马剑银认为,很多问题可以通过司法解决,比如说捐赠人直接通过起诉追回赠款,平台也可以帮助捐赠人起诉,这些都是民事诉讼可以解决的。

  朱巍也认为,平台可以代替捐赠人追缴不实求助信息的善款,“这可以通过民事协议方式做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