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发布“依法惩治网络犯罪 助力网络空间综合治理”典型案例(3)
(一)全链条严惩电信网络诈骗“帮凶”,最大限度铲除犯罪土壤。当前为诈骗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推广引流、跑分洗钱等黑灰产违法犯罪大量存在,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猖獗的重要原因。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必须坚持全链条打击,严惩上下游关联违法犯罪,斩断相关黑灰产业链条。检察机关引导公安机关查明“跑分洗钱”运营团伙长期勾结上游电信网络诈骗分子,厘清提供银行卡、POS机、虚拟币交易的跑分洗钱犯罪链条,依法惩处关联犯罪人员,有效铲除电信网络诈骗的下游黑灰产业链,对遏制上游诈骗犯罪起到积极作用。
(二)全面依法准确定性各层级人员行为,做到罪责刑相适应。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涉案人数多、层级不同,对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区分认定难。在坚持依法从严打击的同时,应注重区分犯罪链条上不同环节行为的性质,准确认定不同层级人员的刑事责任,避免重罪轻诉、轻罪重惩。检察机关在引导公安机关查明“跑分洗钱”团伙与诈骗犯罪团伙合作方式、犯意联络紧密程度、各犯罪嫌疑人主观明知程度的基础上,准确定性,认定“跑分洗钱”团伙主要成员为诈骗罪共犯;认定受招募负责POS机刷卡人员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认定提供银行卡、POS机人员及倒卖虚拟币人员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检察官提醒】
“跑分洗钱”团伙往往以蝇头小利为诱饵,招募人员通过银行卡转账、POS机刷卡、虚拟币交易等多种方式为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团伙洗钱。广大人民群众要提升法律意识,莫要贪图小利,随意出租、出售银行卡,具有支付功能的资金账户、POS机,或者帮助虚拟币交易等,谨防沦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帮凶”,受到法律制裁,最终害人害己。
案例三
黄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利用网络非法买卖他人实名微信号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至2022年8月间,黄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境内及境外聊天软件等网络途径,发布收购微信账号广告,以每个70元至400元不等的价格向社会不特定人群购买实名认证的微信号,并向卖家谎称已注销实名认证信息。后加价将上述含有公民个人信息的微信号批量出售给他人。经查,黄某某合计买卖微信号1300余个,违法所得30余万元,个人非法获利14万余元。
【检察履职】
本案由浙江省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立案侦查。2023年1月13日,公安机关以黄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移送嘉兴市南湖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针对黄某某自称从2022年2月才开始买卖微信号、实际卖出仅200多个、获利仅2万元等辩解,引导公安机关补充勘验作案手机和调取卖家证言,完整提取电子数据,夯实指控犯罪证据基础。经充分梳理分析聊天记录和账户资金交易明细,结合其供述及证人证言,进一步查明黄某某非法买卖微信号的时间、数量和获利金额等事实。同时,针对黄某某辩称部分微信号已解除实名绑定,检察机关引导侦查人员进行验证,确认其出售的微信号实名认证并未注销。后黄某某认罪认罚,并退缴违法所得20万元。
2023年6月30日,嘉兴市南湖区检察院以黄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南湖区法院提起公诉;7月12日,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按照其非法获利确定侵权赔偿数额,请求判令黄某某承担十四万元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