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发布“依法惩治网络犯罪 助力网络空间综合治理”典型案例(5)
该案经不公开开庭审理,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的指控,以被告人李某犯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判决宣告后,李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一)准确认定侮辱罪,依法严惩网络暴力犯罪。对于行为人上传至网络空间的主要描绘性行为、宣扬色情属性的私密视频,应当认定为“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对于行为人上传包含完整人脸信息、可准确识别特定自然人的私密视频,且具有公然贬损他人人格或名誉的,应当以侮辱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准确适用公诉程序,向“网黄者”亮剑。侮辱罪一般属“告诉才处理”的自诉犯罪,但法律规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网络侮辱行为,应当综合侵害对象、动机目的、作案手段、信息传播范围、危害后果等因素作出判定,符合公诉条件的案件,依法适用公诉程序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醒】
网络时代背景下,被偷拍、被上传至网络进而引发广泛传播的现象时有发生,公众要加强个人信息、个人隐私等保护,依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五
王某某猥亵儿童、强制猥亵案
——通过网络手段“隔空猥亵”实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为满足个人性刺激,在某社交软件上冒充未成年女性,通过软件的自动推荐匹配功能结识低龄未成年人,然后从中寻找出女性网友进行关注或者打招呼,申请加入相关的学习群、作业群,骗取信任后以引诱、威胁等手段,要求被害人发送隐私部位照片供其观看,共涉及全国15个省市的未成年被害人25名,其中不满14周岁的儿童24名,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1名。经勘验检查,王某某手机中共保存涉案照片200余张、视频20余段。
【检察履职】
2022年1月15日,江苏省江阴市公安局以涉嫌猥亵儿童罪对王某某立案侦查。侦查阶段,江阴市检察院提前介入,建议侦查机关及时调取与被告人手机号码注册账户相关联的软件后台数据,查明涉案网络虚拟身份与真实身份的对应性,收集固定其与被害人的网络聊天记录等证据。2022年3月7日,江阴市检察院对王某某以涉嫌猥亵儿童罪批准逮捕。同年9月2日,江阴市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猥亵儿童罪、强制猥亵罪依法提起公诉。2023年4月23日,江阴市法院依法以猥亵儿童罪、强制猥亵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
江阴市检察院针对案件中反映出的某社交软件在平台注册认证机制、用户举报处理以及对聊天内容审核等方面存在的管理漏洞,与开发运营公司沟通磋商、通报案件情况、了解算法技术原理,于2023年2月向该公司制发《检察提示函》,从严格用户注册制度、完善平台审核机制、落实强制报告义务等三个方面提示其承担网络保护责任、净化未成年人上网环境。该公司收到《检察提示函》后,主动与江阴市检察院多次联系,沟通整改事宜,于2023年3月28日书面回复整改落实情况:一是制定更加详细的《未成年人内容管理规范》,建立包括未成年人用户规则、涉未成年人不良内容规则等制度;二是增加注册账号的准入审核功能,阻止有违规或被举报历史的手机号码重新注册用户,设置私信未成年人用户色情信息、图片的拦截模型;三是建立举报快速处置机制,加强对涉未成年人软色情、性诱导信息内容的处置力度。目前,已累计审核处理违规账号2万余个,圈定平台风险用户70余万个。
【典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