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学院“谢幕”不易(2)

光山新闻网 林晓舟 2020-06-10 10:3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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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教育学院教授吴华告诉《中国科学报》,2002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促法”),在保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学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同时,进行了允许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制度设计。

但是,由于认识上的偏差和政策上的不配套,出资人即便选择取得“合理回报”,在实践中也难以落实;选择“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则与捐资办学相近,但可与公办院校享受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在政策风险不确定的诱导下,现实中,大多数出资人在登记时均会选择‘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吴华说。

这时候,民办教育刚刚拿到“通行证”,矛盾并没有迅速爆发出来。

独立学院强大的造血、输血功能,让母体高校为之疯狂。张易告诉《中国科学报》,独立学院的办学经费只有来自学费一条途径,学费一般高达1.5万元。然而,学费上缴后,其中的15%~30%便立刻被母体高校以管理费的名义抽走,创办企业再以变通手段要求15%~20%的回报,就无从保障后续的教学投入、培养质量。

这是独立学院自诞生以来的最大诟病,也是它“变形走样”的开端。有媒体对此评论:“双方功利的诉求,从一开始就让这种合作变形,最终‘成功’规避了双方的优势,而将两者的缺陷——私企的短视与算计和高校的散漫低效集于一体。”

发展中上演“变形记”

意在引入社会力量办学的独立学院,在发展中上演了一出“变形记”。

“假独立”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一类是完全由地方政府出资的独立学院,另一类则是完全由母体高校投入、无社会举办方的“校中校”。尤其是后者,比例占到独立学院总体的1/3。

被定义为“公益性事业”的独立学院,事实上成为营利的载体。更有甚者,个别独立学院将学费的60%输往母校。独立学院院长普遍苦不堪言。“母体高校、企业两台‘抽水机’,比普通民办高校的负担还重。”

独立学院的人事安排也出现了异化。尤其是“校中校”成为了母体高校干部安插的“桥梁”,或是成为老领导退下来的“后花园”。在纪检巡查中,发现了不少利益输送的问题。

随着独立学院发展壮大,它成为了规范、治理的重头戏。

对于真正独立的民办高校来说,独立学院既享有公办资源,又按照民办教育收费;早期独立学院所颁发的学位属于母体高校,对考生有相当的诱惑力,但存在着严重的不公平竞争。

对于母体高校而言,考生搞不清××大学与××大学××学院的区别,曾经出现“高分低报”的情况;独立学院毕业生顶着母体高校光环就业,也极大损坏了母校品牌。

为了将独立学院引入健康发展轨道,2008年,教育部出台《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又称26号令)要求符合条件的独立学院在5年内完成转设,实现七独立——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校园、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历证书、独立财务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相对独立的教学组织和管理。

然而,就像一个怎么解也解不开的线团,治理中的各种难题越理越乱——

一些由部属高校创办的独立学院将因转设失去母体品牌依靠,招生堪忧,因此不愿意转设。

一些与企业合作办学的独立学院,举办双方理念冲突激烈——企业以盈利为动机,高校不完全以经济价值为取向,甚至因此对簿公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