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颁布首部重大行政决策暂行条例 让行政决策权阳光运行

光山新闻网 刘斌 2019-05-24 0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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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让行政决策权在阳光下运行

  我国颁布首部重大行政决策暂行条例

  ★ 《条例》首次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活动全面纳入法治化轨道,充分保障了人民群众对重大行政决策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极大推动了法治政府建设,是我国法治政府建设进程中具有标志性意义的立法。

  ★ 《条例》规定决策启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四大程序机制,并对各个机制作出具体规定,以期通过决策承办单位的精心准备、汇集民众的智慧和专家意见,以及借助风险评估这一新型治理手段,为决策提供坚实基础。  

  □ 本报记者 张维

  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多年努力”“已有多部地方立法”等业内评价中的关键词,无不蕴涵着这部立法颇为审慎与成熟的意味。毕竟,距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首次提出“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机制”,已有15年之久;而其间,地方率先实践,已形成达五百多部地方立法。

  显然,作为中央层面首部统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立法,《条例》的出台具有重大意义。正如司法部副部长熊选国指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是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让行政决策权在阳光下运行,让决策者科学依法行使权力,能让约束权力的“制度笼子”扎得更加牢固。

  决策失误损害政府公信力

  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决策具有源头意义与核心地位。

  熊选国指出:“行政决策是行政权力运行的起点,也是规范行政权力的重点。”

  中国社会科学院宪法与行政法研究室主任李洪雷研究员对此表示认同,“规范决策行为特别是重大决策行为,是规范行政权力的重点,也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点。”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副主任杨伟东教授进一步解释道,在现代社会,重大行政决策是政府及相关部门对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事项进行的规划、安排和决断,故与一般的行政决定不同,其往往具有重大性和影响性,决策正确与否常常决定着其他各项工作的成败,因此始终居于政府工作的中心地位。

  不过,与重大行政决策的地位不相称的是,重大行政决策规范性和约束性不足。杨伟东毫不讳言地指出,实践中违法决策、随意决策等问题突出,因决策的违法失误给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带来了重大损失。

  而对于决策的规范向来都是一个难点。“由于行政决策跨越内部行政和外部行政、抽象行政和具体行政,规范难度也很大。”李洪雷说。

  一方面,近年来各地各部门在促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方面,探索了很多好的做法和经验,行政决策的规范化和法治化水平日益提高。但另一方面,乱决策、违法决策、专断决策、拍脑袋决策、应决策而久拖不决等现象仍屡见不鲜。

  比如,一些地方行政决策尊重客观规律不够,听取群众意见不充分,违法决策、专断决策、应及时决策而久拖不决等问题较为突出;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项目因当地群众不了解、不理解、不支持而引发群体性事件,导致项目无法落地或者匆匆下马。决策失误不仅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败坏官员形象,损害政府公信力。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2015年12月,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提出了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的具体目标和措施。

  “为进一步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提高重大行政决策的质量和效率,有必要制定出台专门的行政法规。”熊选国说。

  据介绍,《条例》分6章、共44条,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