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颁布首部重大行政决策暂行条例 让行政决策权阳光运行(2)
《条例》的公布,在杨伟东看来,“宣告经过多年努力,我国统一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立法得以面世,标志着我国重大行政决策法治化迈上新的台阶。”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王万华认为,《条例》首次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活动全面纳入法治化轨道,充分保障了人民群众对重大行政决策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极大推动了法治政府建设,是我国法治政府建设进程中具有标志性意义的立法。
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
《条例》中最抢眼的莫过于对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突出强调。
《条例》第一条即开宗明义提出以“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为首要立法目的。在王万华看来,为提高地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质量和效率、提升地方治理能力进而实现有效公共治理提供了基本制度保障。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公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而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通常涉及复杂的专业性问题和多元利益整合问题,政府能否有效作出重大行政决策与地方治理效果密切相关。”王万华说,上述立法目的的确立,旨在建构契合现代决策要求的法定程序制度,保证重大行政决策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规律,保障重大行政决策增进人民群众的利益和福祉,最终实现有效公共治理。
为实现“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这一立法目的,《条例》在原则层面确立了科学决策原则、民主决策原则、依法决策原则三项基本原则;在制度层面建构了体现科学决策原则的专家论证制度和风险评估制度、体现民主决策原则的公众参与制度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体现依法决策原则的合法性审查制度,从而为提高地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质量和效率、提升地方治理能力进而实现有效公共治理提供了基本制度保障。
比如,《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原则,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技术和方法,尊重客观规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
李洪雷举例说,科学决策要求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或者不适应形势发展变化的,要及时调整。《条例》规定,决策执行单位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决策机关报告。
“实现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一直是我们努力的方向和目标。”杨伟东说。正是在这一基础上,《条例》以提高重大行政决策质量和效率为使命,以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规范为重点,通过对重大行政决策的流程和环节作出强制性安排方式,为重大行政决策设置边界、提出要求和确立标准。
实现五大程序机制法定化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明确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与特征,在王万华看来,解决了长期困扰地方的重大决策程序立法适用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