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颁布首部重大行政决策暂行条例 让行政决策权阳光运行(3)
王万华说,“重大”的判断具有相当模糊性,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确定难是长期困扰地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立法实施的难题。《条例》采用正面列举加兜底描述加负面排除的方式,明确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
《条例》对常见的四类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作了列举规定,便于各级政府操作;同时采用兜底条款明确重大行政决策特点为“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为决策机关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明确了基本标准。
“行政机关数量众多,行政决策种类各异,《条例》适用于哪些主体、哪些决策事项是需要规范的重大问题。”杨伟东说,《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作出和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程序适用该条例,而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和乡级政府作出和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关于决策事项范围,是立法的重点也是难点。
作为最核心的内容,《条例》系统规定了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遵循的五项法定程序: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在王万华看来,实现了五大程序机制法定化。
杨伟东认为,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均属于决策草案形成环节的内容。“《条例》以重大行政决策的基本流程为架构共分三章加以规定,分别为决策草案的形成、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决策执行和调整。决策草案的形成是决策的第一个环节,决定着决策的准备和基础是否充分。”为此,《条例》规定了决策启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四大程序机制,并对各个机制作出具体规定,以期通过决策承办单位的精心准备、汇集民众的智慧和专家意见,以及借助风险评估这一新型治理手段,为决策作出提供坚实基础。
合法性审查是决策的第二个环节,决定着决策是否正当、合法。《条例》规定合法性审查为决策必经程序,决策草案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前应由审查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
集体讨论决定和公布是决策的第三个环节,是决策的实质环节。《条例》规定集体讨论决定为决策必经程序,并坚持行政首长负责制,由行政首长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决定。为防止一把手随意决策,《条例》规定会议组成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行政首长最后发表意见。行政首长拟作出的决定与出席的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会议讨论情况和决定应当如实记录。《条例》同时规定决策出台前应依规定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
决策执行和调整是决策之后的延伸环节,也是有效决策和合理决策不可或缺的环节。《条例》规定决策机关应明确决策执行单位,并要求执行单位应当全面、及时、正确执行决策,并报告执行情况和发生变化等情况。《条例》确立了决策后评估制度,明确评估要求。《条例》严格规范决策调整要求,规定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重大行政决策是影响重大、深远的行政活动,既关乎国计民生,也关乎法治政府建设,《条例》通过法治化路径为此项活动进行合理规制,其实施必将为提升重大行政决策水平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杨伟东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