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在知识产权上不输理(3)

光山新闻网 王林 2019-05-27 13:3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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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察中国与美国等发达国家合作过程中发生的技术转移现象,会发现这种转移是源自发达国家企业出于利益最大化考虑的主动技术转让及产业转移,是一种常用的商业合作模式。跨国公司在开发新技术的同时,通常需要不断向发展中国家转让已经落后或者是标准化了的技术,以延长依靠旧技术获取利润的时间,并为新技术的研发应用腾出空间和要素资源,同时间接分担研发成本。多年来,美国在华企业通过技术转让与许可获得了巨额利益回报,是技术合作的最大受益者。根据美国商务部经济分析局统计,2016年,美国货物贸易逆差约为7500亿美元,而服务贸易顺差则为2494亿美元,其中知识产权使用费超过800亿美元。很多美国企业通过在中国设立合资企业实现了巨大收益,获取的利润甚至超过其美国本土利润。 

  三、美国政府在知识产权保护上公平吗 

  美国知识产权发展史,绝不是一部公平史,不公平的双重标准比比皆是。例如,在版权保护领域,美国虽然早在1790年就颁布了该国历史上第一部《版权法》,但这部法律只保护美国国民的版权,并不保护外国作者的权益。在建国后100多年的时间里,美国出版界在当局的保护下,不受惩罚地盗版他国权利人的作品,其中尤以英国作品为甚。著名的《不列颠百科全书》第一次登陆美国时,就是以盗版的形式出现的。一直到1891年,美国才通过新的版权法,对外国人的作品提供保护,但这种保护仍然是附条件的,即外国人的作品必须在美国印刷,这就是美国版权法发展史上恶名昭著的“印制条款”。这一条款直到1976年才被废除,此时,距离美国建国已经整整200年了。  

  建国后长达200年的时间里,美国对外国权利人提供的知识产权保护十分有限,而且始终低于国际标准,直到20世纪70年代,随着自身科技文化综合实力的增强,美国才突然转向知识产权强保护,并把知识产权和对外贸易挂钩,以建立技术壁垒,巩固其在国际竞争中的产业和技术优势。美国《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正是这一背景下的产物。该法案的绝大多数条文都是为了使贸易政策朝着更加有利于美国的方向倾斜,几乎不考虑他国的利益,其目的即在于强化美国的国际竞争优势地位。如关于贸易壁垒的“超级301条款”和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特别301条款”。这两个条款成为美国迫使贸易伙伴开放市场、强力推行贸易霸凌主义的利器。例如,20世纪80年代,在美日贸易战最激烈的时刻,美国贸易代表总计向日本发起24例301条款案件调查,其中大多涉及知识产权问题,迫使日本政府几乎全部做出让步和妥协,自愿限制出口、开放市场和提高对外直接投资等,日本为此先后签署了1987年日美半导体协议、1989年美日结构性障碍协议,最后更是系统性地开放国内市场。通过301条款,美国成功地打开了日本的钢铁、电信、医药、半导体等市场。  

  知识产权也一直被美国一些政客视作限制中国参与全球分工的“撒手锏”。1979年中美正式建交以来,美国政府先后对中国发起6次301调查,其中4次涉及知识产权问题。2017年以来,美国政府再次对中国启动301调查,指责中国利用不公平的技术转让制度、歧视性许可限制、对外投资政策等措施获取先进技术,以此为由单方挑起中美经贸摩擦,歧视中国产品、滥用“国家安全审查”、使用大量非关税壁垒、滥用贸易救济措施。2018年6月19日,美国白宫贸易与生产制造政策办公室发布《中国的经济侵略如何威胁美国和世界的技术与知识产权》报告,该报告将中国的“经济侵略”概括为六项,对中国横加指责。尊重市场,敬畏法治,既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也是法治社会的当然做法。市场行为,就用市场的办法来解决;法律问题,就用法治的手段来处理。面对企业之间的市场行为、契约行为,美国政府将正常的法律途径和国际规则统统抛诸脑后,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单方面动用国内法律把他国当成制裁的对象,既违背法治,也违背公道。 

  四、贸易战能解决知识产权问题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