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频发冲击社会诚信 专家建议加大惩戒力度
● 所谓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和调解的行为
● 从形式上看,虚假诉讼加害人是法院,但其本质是行为人借用法院的力量,使第三人受害。因果关系清楚,符合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 不仅要通过司法途径严厉打击虚假诉讼,加大惩戒力度,同时要强化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完善针对企业和公民的征信管理系统
□ 本报记者 王阳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权利意识的提高,我国纠纷解决的形式呈现向司法化过渡的特征。更多的人通过选择法律这一解决纠纷的方式,达到化解矛盾、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目的。
然而,在现实中也有部分当事人在运用法律武器解决矛盾纠纷的同时,虚构本不存在的案件事实、构建虚假的法律关系,利用合法的诉权达到非法目的。这种行为既扰乱正常的司法秩序,也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5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办以“打击虚假诉讼 共筑司法诚信”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雪樵在会上透露,近半年时间,全国检察机关对虚假诉讼刑事犯罪案件共批捕206件319人,决定起诉138件315人,法院已作出生效判决87件157人,均为有罪判决。
有专家告诉《法制日报》记者,虚假诉讼者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提起民事诉讼,诱使法院作出错误判决。虽然从形式上看,加害人是法院,但实质是行为人借用法院的力量,使第三人受害。“虚假诉讼的行为人构成了对第三人的侵权,造成第三人经济损失,因果关系清楚,完全符合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应该通过立法,建立虚假诉讼民事侵权损害赔偿制度。”
虚假诉讼高发
侵害司法权威
所谓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和调解的行为。通俗化说,就是打假官司。
虚假诉讼最初仅出现在民事方面的法律条文中。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九),其中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从此,虚假诉讼罪成为了一个新的罪名。
据当时参与立法的一名专家介绍,设立虚假诉讼罪的目的,就是希望通过刑罚的威慑力,起到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行为的作用。
虚假诉讼是一种妨害司法、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违法行为,参与者将法庭作为违法活动的“舞台”,将司法权变成他们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工具”。其侵害的不是一般的司法秩序,而是整个司法赖以存在的基础——司法权威和司法公正。
最高检第六检察厅厅长元明分析,虚假诉讼的特点主要有4个:一是侵害利益多元化,严重妨害司法秩序;二是主体之间通常具有特殊利益关系,手段隐蔽,难以识别;三是往往缺乏对抗性,调解结案居多;四是案件数量处于高发阶段,类型集中于涉财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