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2)
1.公用经费保障。将国家制定分地区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调整为制定全国统一的基准定额,并按规定提高寄宿制学校等公用经费水平,单独核定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等公用经费标准。所需经费由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档按比例分担,其中:第一档中央财政分担80%;第二档中央财政分担60%;第三档、第四档、第五档中央财政分担50%。
第一档包括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二档包括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第三档包括辽宁、福建、山东等3个省(不含计划单列市);第四档包括天津、江苏、浙江、广东等4个省(直辖市)及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等5个计划单列市;第五档包括北京、上海等2个直辖市。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规定比照享受相关区域政策的地区按相关规定执行。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将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调整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并制定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和人口较少民族寄宿生生活补助国家基础标准,按照国家基础标准的一定比例核定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各地可以结合实际分档确定非寄宿生具体生活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中央与地方财政统一按5∶5比例分担。人口较少民族寄宿生增加安排的生活补助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
3.校舍安全保障。农村公办学校校舍单位面积补助测算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所需经费由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档按比例分担,其中:第一档、第二档中央财政分担比例由50%分别提高至80%、60%;第三档、第四档、第五档中央财政由奖补支持调整为分别分担50%、30%、10%。城市公办学校相关标准由地方制定,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承担。今后根据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进程,适时研究建立城乡统一的校舍安全保障机制。
4.贫困地区学生营养膳食补助。将贫困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膳食补助标准由中央与地方分别制定,调整为统一制定国家基础标准。国家试点范围为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地方试点范围为其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民族县、边境县、革命老区县,具体实施步骤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并按照国家基础标准统筹安排经费,中央财政给予生均定额奖补。试点范围根据国家扶贫政策动态调整。
5.其他经常性事项。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免费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所需经费均由中央财政承担;免费提供地方课程教科书,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承担。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教师补助、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等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统筹安排,中央财政分别给予工资性补助和综合奖补。
6.涉及阶段性任务和专项性工作的事项。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现阶段重点改善贫困地区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统筹安排,中央财政通过相关转移支付统筹给予支持,今后根据城乡义务教育改革发展形势,适时调整支持内容、范围和重点。教师培训专项工作补助,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统筹安排,中央财政通过相关转移支付统筹给予支持。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计划教师选派专项工作补助,由国家统一制定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档按比例分担,第一档由中央财政承担,第二档由中央与省级财政按5∶5比例分担,其他由省级财政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