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鉴精准扶贫经验着力推进乡村振兴(3)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应坚持农民主体,激发内生动力。在精准扶贫过程中,确实出现了一些我们不希望看到的贫困户“等、靠、要”现象,针对这样的情况,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扶贫要同扶智、扶志结合起来”。扶贫不是慈善救济,而是要注重调动贫困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激发贫困地区和贫困群众脱贫致富的内在活力,注重提高贫困地区和贫困群众自我发展能力。在乡村振兴阶段,乡村的发展也不能一直依靠国家政策倾斜、社会帮助等“外部输血”,而应当注重乡村的可持续发展,实现乡村“内部造血”。《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中指出“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就是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发挥农民在乡村振兴中的主体作用,调动亿万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把维护农民根本利益、促进农民共同富裕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促进农民持续增收,不断提升农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各地乡村振兴的目标、任务都应该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反映农民要求,过程让农民充分参与,成果也要让农民来评判。对此,可以建立农民意愿表达机制,充分尊重倾听农民意愿,真正急农民所急,反映农民的真实需求,避免面子工程等不正常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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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应坚持从严要求,促进真抓实干。在精准扶贫过程中,习近平总书记一直强调要真扶贫、扶真贫、真脱贫,提出领导工作要实、任务责任要实、资金保障要实、督查验收要实的要求。在乡村振兴上,应当坚持从严要求,促进真抓实干。在领导工作方面,要将乡村振兴成效作为一项重要的考核指标纳入地方领导的考核体系中,用严格的制度来要求和监督工作成效,抓紧制定不同地区的乡村振兴工作考核评价指标。在任务责任方面,要依据党政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的工作要求,落实各方责任。建立乡村振兴战略责任制,把乡村振兴作为一把手工程,明确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以上率下,压实责任。在资金保障方面,不仅要加大政府对乡村振兴的投入力度,还要动员多方力量,支持社会资本投入乡村振兴。最后要确保把钱花在刀刃上,建立乡村振兴资金使用监督机制,让资金的使用合理化、科学化、透明化。在督查验收方面,尽快建立完善乡村振兴成效评估标准和体系,科学评估成效。虽然目前绝大多数省份都制定了各自的乡村振兴规划,但是对乡村振兴成效的评估和考核仍然不足,在这一点上仍需继续完善。值得注意的是,与精准扶贫退出机制相比,衡量乡村振兴成效是一个更为复杂的过程。制定衡量乡村振兴成效的标准,既要考虑到我国不同地区的差异,又要考虑到村庄本身的资源禀赋。在这种情况下,很难以一个统一的标准来衡量乡村振兴成效,应当在具备可操作性的同时也做到因地制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