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理低价游、强迫购物……文旅部发布10起秩序整治典型案例
人民网北京9月23日电 (记者杨虞波罗)2024年,文化和旅游部部署开展旅游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指导各地聚焦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不合理低价游”等突出问题,集中查办了一批旅游市场案件,有力维护了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营造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第一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2024年2月,云南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已被吊销的情况下,接受组团社委托,接待41名旅游者赴昆明、大理、丽江旅游,安排导游张某提供导游服务,并将丽江段旅游行程接待业务委托给丽江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丽江市文化和旅游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黄某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2024年1月,郝某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万人自制猪头肉、休闲乐购一日游69.9元”的旅游产品,并进行宣传、招徕,组织45名旅游者赴平遥旅游。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寿阳县文化和旅游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0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案
2024年3月,湖南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宁乡分公司以699元/人的团费招徕18名旅游者参加“秀美湖北,情迷恩施”5天4晚旅游活动,向旅游者隐瞒行程中包含购物店和自费旅游项目的情况,并以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标准向地接社支付费用,以此获取差价利润。在旅游行程中,地接社委派的导游安排旅游者前往某特产综合超市购物,并另行收取499元/人自费旅游项目费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宁乡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15日、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龙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未经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案
2024年3月,重庆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旅游者参加“重庆武隆四天三晚游”。在实际行程中,导游李某某根据该旅行社的指令,在未与旅游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将旅游者带入约定行程以外的购物场所进行购物。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对当事人作出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赵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14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李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元、暂扣导游证30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未经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案
2024年2月,贵州某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旅游者参加贵州5日游。在旅游行程中,该旅行社安排导游舒某某将旅游者带入约定行程以外的购物场所进行购物。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安顺市文体广电旅游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业整顿15日、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邹某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王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未经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