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理低价游、强迫购物……文旅部发布10起秩序整治典型案例(2)

光山新闻网 采集侠 2024-09-23 14:4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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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西安某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碑林第一分公司受江西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委托,接待11名旅游者参加“年味西安双飞五天游”,两家公司就该团队具体行程安排以书面形式进行了确认,约定行程无购物。行程中,导游杨某某按照西安某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碑林第一分公司负责人周某的要求,将旅游者带入某玉器店进行购物。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西安市文化和旅游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业整顿5日、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周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杨某某作出罚款2000元、暂扣导游证5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案

2024年3月,秦皇岛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发布出境旅游产品,并组织旅游者参加“泰新马10日游”“2024港澳厦门桂林张家界长沙专列15日”旅游行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秦皇岛市旅游和文化广电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2000元、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徐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案

2024年3月,山东某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发布“【五国自驾】中国老挝泰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出境旅游产品,以23999元/人的价格招徕旅游者。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济南市文化和旅游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责令停业整顿15日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霍某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案

2024年1月至2月,新疆西部某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接待旅游者参加喀什-伊犁旅游活动,使用的车辆不具备相关营运资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肖某作出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案

2024年2月,北京某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委派矫某某担任旅游团队导游。因旅游者未在行程约定的购物店购买推荐商品,无法获得购物提成,矫某某使用带有侮辱性、威胁性的语言强制旅游者购买烤鸭。矫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对矫某某作出罚款5000元、暂扣导游证90日的行政处罚,对该旅行社作出责令停业整顿90日、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责编:杨虞波罗、吕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