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解读:创新管理机制,推动数据资源体系开放共享(3)
数据资源体系中,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建设相对更为基础、更为重要,因此,如何能够充分发挥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作用,提升政务数据共享统筹协调力度和服务管理水平,是数据资源体系建设中应优先解决的关键核心问题。
(一)强化部门数据职责,实现政务数据目录式清单化管理。提升数字化履职能力的前提和基础,是必须能够在全局层面全量汇聚共享各级政府部门的原始数据和关键数据。一方面,数字化转型发展势头迅猛,传统的职能设置尚未较好地延伸到数据维度,部门履行职能应当采集和沉淀哪些数据,并未有明确清晰的界定;一些地区和部门大量业务信息仍在纸质载体上记录和传递,职能业务的数据化比例低,支撑深度应用需求的高质量数据比例低,“数据匮乏”的现象亟待扭转。另一方面,政务部门往往为了在履行职能的过程中占据主动,普遍倾向于自己采集收集数据,从而造成大量的数据重复采集现象,并导致数据来源不一、数据内容矛盾冲突等问题,增加了数据治理工作的难度;而且往往由于缺少责任意识和主动性共享开放自采数据,组织的分立导致出现大量封闭“数据孤岛”。
如何更高质量地实现数据汇聚共享,保证数据“一数一源一标准”,数据归集“应归尽归”,就必须依法依规梳理形成衔接一致、完整有效的政务数据目录,将部门应承担的采集生成数据的职责进行清晰界定,建立各级政府部门的“数据清单”,将职能和业务映射到数据层面,实现部门“数据职责”清单化管理,完成“业务数据化、数据业务化”的转型过程。
这其中的关键是用结构化、标准化的数据体系定义各级政府部门履行职能的过程和结果,并且规定各级政府部门按清单要求稳定持续地输出所负责业务数据,重点环节包括4个方面。一是“定职能”,我国各级部门职能依据法规文件都有明确规定,体现了该部门公共行政活动的基本内容和方向。二是“定业务”,即确定履行职能须落实开展的各项具体工作。可以将职能作为框架,以全面梳理部门工作相关的法规文件为手段,厘清部门的具体业务事项,当前也可结合部门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确定核心业务事项。三是“定数据”,确定各个类别业务事项的数据供给标准,属于某类别的业务事项原则上应当按照该标准提供数据。业务事项的分类方法是多元化的,可以参照典型应用场景建立分类体系。例如,对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依申请权力事项,应要求提供申请人身份数据、申报数据、审批结果数据等;对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依职权权力事项,应要求提供履职时间、行政决定、执行结果等数据;对监测统计类业务事项,应要求提供监测对象、统计指标取值等数据。四是“定清单”,以资源清单等制度形式明确各部门供给数据的保障责任,可规定应提供数据的名称、数据项说明、数据内容、提供渠道、更新频度、共享属性、开放属性等,并建立相应的考核评估手段,激励督促部门落实。
(二)厘清部门共享权责,建立健全政务数据供需对接机制。整体性治理已经成为重要的公共治理范式,提倡运用整体论的思维方式跨越组织机构和专业领域的边界进行协同工作,其关键环节是要建立健全数据的高效供需对接机制,在数据维度打破部门“碎片化”的职能壁垒,通过数据共享推动多业务协同。当前,政务数据共享中仍存在部分部门和地方尚未建立起高效运行机制。数据具有易复制传播的特性,数据提供方会由于风险不可控因素产生顾虑,往往不愿或不敢将数据共享;数据使用方责任边界模糊,在利用数据过程中可能导致安全、保密等方面的问题;数据能否共享、如何共享等问题往往缺乏权威判定,有时一方说需要共享,另一方却说不能提供,仍存在部门之间点对点、一事一议沟通协调获取数据的现象,协调难度和沟通成本较高,供需对接长效机制需进一步固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