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解读:创新管理机制,推动数据资源体系开放共享(4)
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是要明晰数据共享主体间的三类权力和责任。一是采集维护权,是指定义解释、采集、存储数据的权力,对如何支配使用数据具有话语权,同时也要对数据资源的质量负责,须承担对数据整理、维护、更新等责任。数据采集维护权的具体落实,可以参照上述“四定”制度规则进行细化,实现政务数据“应采尽采”“一数一源一标准”的目标原则。二是核验使用权,是指针对某一具体数据,享有进行数据核验服务或直接获取使用数据的权力。在核验使用数据的过程中,此类主体应对数据安全、隐私保护等要求承担相应责任。核验使用应坚持“最低限度”原则,按照应用需求“最小集合”申请数据使用权限,确定使用方式,并遵守相对应的使用权限要求,在规定的范围和权限内使用政务数据资源。三是流通管理权,是指制定数据归集、共享、开放、应用、安全、存储、归档等各环节制度规则,并对数据治理、共享和开发利用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考核评价、责任追溯、协调裁决以解决相关问题的权力和责任。实际工作中,拥有流通管理权的部门作为牵头单位,以应用场景为牵引,确定数据采集维护部门和核验使用部门之间的供需关系,以此推动数据精准高效共享,提升数据共享的实效性。(作者为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清华大学计算社会科学与国家治理实验室执行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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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陈键、章斐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