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声音】沈德咏:加强公共卫生法治建设切实提高突发重大疫情防控能力和水平(2)

光山新闻网 林晓舟 2020-02-25 17:15:08
浏览

目前,《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职业病防治法》《动物防疫法》和《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构成了我国现行的公共卫生应急法律体系。除这些法律外,现行法规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实施条例》等,还有《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等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规章等,这些法律法规共同构成了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法律法规体系,为公共卫生法治建设打下坚实的基础。但从立法层面看,仍然存在一些有待完善的地方。

首先,缺少宪法相关法层次的法律,如《紧急状态法》。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的职权,宪法第89条规定国务院有“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职权。落实宪法这些规定需要一部操作性较强的《紧急状态法》,明确规制决定和进入紧急状态的程序,以及进入紧急状态时暂停保障公民个人哪些权利和自由,紧急状态下哪些国家机关应当承担哪些特别职责和享有哪些权限,等等。

其次,现有的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法律,一些关键条款过于原则和抽象,不够详细、严谨,有些法律条文之间存在相互不一致的情况。建议对《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认真梳理和研究,对不一致的条款适时作出修改。同时,对于《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应当配套制定行政法规层次的实施细则,切实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全面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将公共健康、检验检疫的理念和要求纳入其中,为加强重大公共卫生安全风险的源头控制提供法律依据。

第三,现有的法律法规较少关注生物安全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从保护人民健康、保障国家安全、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把生物安全纳入国家安全体系,系统规划国家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近日,科技部出台了《关于加强新冠病毒高等级病毒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要求加强对实验室,特别是对病毒的管理,确保生物安全。但这只是应急之举、权宜之计,还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此,要尽快制定出台国家生物安全法,加快构建国家生物安全的法律法规体系、制度保障体系。

三、坚持严格执法,确保突发重大疫情防控法律法规有效施行

严格执法、依法防疫,是公共卫生法治建设的重中之重。要严格执行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法律法规,加强风险评估,依法审慎决策,严格依法实施防控措施,坚决防止疫情蔓延成灾。

一是要依法做好疫情预防、报告、预警和发布工作。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职责。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防治结合、分类管理,各级政府要组织开展群众性卫生活动,进行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公众对传染病的防治意识和应对能力。有关部门和人员发现传染病疫情或者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应当按照法定的内容、程序、方式、时限及时准确报告疫情信息。可以预警的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应当及时、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