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声音】沈德咏:加强公共卫生法治建设切实提高突发重大疫情防控能力和水平(3)

光山新闻网 林晓舟 2020-02-25 17: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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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要加大对危害疫情防控行为的执法司法力度。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条例、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实施疫情防控及应急处置措施。加强治安管理、市场监管等执法工作,加大对暴力伤害医务人员的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严厉查处各类哄抬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价格的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打击抗拒疫情防控、暴力伤医、制假售假、造谣传谣等破坏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社会安定有序。依法规范捐赠、受赠行为,确保受赠财物全部及时用于疫情防控。加强对相关案件审理工作的指导,及时处理,定分止争。加强疫情防控法治宣传和法律服务,组织基层开展疫情防控普法宣传,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增强法治意识,依法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强化疫情防控法律服务,加强疫情期间矛盾纠纷化解,为困难群众提供有效法律援助。

三是要对不依法履职人员严格问责。没有责任追究,所有的法律法规都将形同虚设。法律法规已经明确了有关职能部门在疫情防控各环节的具体职责,如果因履职不到位造成了严重后果,必须对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严肃问责,这是严格执法的题中应有之义。

四是要在法律框架内严格执法,切实把握好执法尺度。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因此,依法防疫,必须防止出现借疫情防控之名、行违法犯罪之实的行为。防控疫情的一系列措施,包括对居民外出的限制、对特定场合个人防护的要求等等,是在《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的授权下进行的,实施起来必须做到主体适格、措施适度。在法律的授权下,各地可以要求公民配合疫情防控,在特定时间和范围内让渡一定的权利。但是,这种让渡是以法律授权为依据的,是有限度的。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法治的基本价值,个人的核心权利,包括基本生存权和人格尊严,均应严格受到法律的保护,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被剥夺和践踏。法治是各级政府、社会组织和广大公民的行为底线,是现代社会的基本框架,是所有社会成员的福祉所在,任何时候都不应当被搁置、被破坏、被牺牲。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全面依法履行职责,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在处置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明确责任分工,抓好任务落实,提高疫情防控法治化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只有确保疫情防控工作运行在法治的轨道上,才能最大限度地凝聚人心,才能最大程度地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才能最快速度地控制疫情蔓延,并取得最终胜利。

四、继续深化改革,不断完善依法防控突发重大疫情的体制机制

(一)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各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各界有序参与的防控工作格局。

要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这是依法防控疫情的重要保障,也是我们的政治优势。各级党委(党组)要始终牢记人民利益高于一切,要求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把党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密切联系群众优势转化为疫情防控的强大政治优势,确保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