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晨作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涉港抉择草案的说明(3)
香港出格行政区今朝实行的选举制度,是按照香港根基法有关划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表明和抉择以及香港当地有关法令划定确定的。香港根基法第45条、第68条等作出了原则性划定,香港根基法附件一和附件二以及有关批改案作出了详细明晰的划定。中央和国度有关部分在综合阐明和全面评估的基本上,认为有须要从国度层面修改完善香港出格行政区有关选举制度,主要是修改香港出格行政区行政主座的发生步伐和立法会的发生步伐;同时,思量到保持香港出格行政区相关制度的持续性和不变性,本次完善香港出格行政区有关选举制度,可以只修改香港根基法附件一和附件二,不涉及修改香港根基法正文。中央和国度有关部分经当真研究并与有关方面相同后,提出采纳“抉择+修法”的方法,分步予以推进和完成。第一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按照宪法和香港根基法、香港国安法的有关划定,作出关于完善香港出格行政区选举制度的抉择,明晰修改完善香港出格行政区选举制度该当遵循的根基原则和修改完善的焦点要素内容,并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本抉择修改香港根基法附件一和附件二。第二步,全国人大常委会按照宪法、香港根基法、香港国安法和全国人大有关抉择,修订香港根基法附件一《香港出格行政区行政主座的发生步伐》和附件二《香港出格行政区立法会的发生步伐和表决措施》,修订后的附件一和附件二将对香港出格行政区实行的新的民主选举制度作出详细明晰的划定。在国度层面完成对附件一和附件二的修订后,香港出格行政区将据此对当地有关法令作出相应修改。
2021年2月27日至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集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完善香港出格行政区选举制度和有关发起的陈诉》。集会会议同意国务院这个陈诉提出的关于修改完善香港出格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发起。在此基本上,按照宪法、香港根基法、香港国安法的有关划定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关抉择,团结香港出格行政区详细环境,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事情委员会订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出格行政区选举制度的抉择(草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抉择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集会会议审议。
三、关于抉择草案的内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出格行政区选举制度的抉择(草案)》分为导语和正文两部门。导语部门简要说明作出这一抉择的目标和法令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拟作出的相关抉择,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第十四项、第十六项的划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出格行政区根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出格行政区维护国度安详法》的有关划定,充实思量了完善香港出格行政区有关选举制度的现实需要和香港出格行政区的详细环境,就完善香港出格行政区选举制度,敦促适合香港实际的民主政治制度成长,作出新的宪制性制度布置。这一制度布置,切合宪礼貌定和宪法原则,切合香港根基法,具有坚硬的政治基本和法治基本,将确保实现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治港”,有力保障香港“一国两制”实践行稳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