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发布对农村地区生活困难当事人开展司法救助典型案例(4)
槐荫区人民检察院还以张某救助案为切入点,立足本区行政村、农村居民较多的实际,多次与区民政局、教育局、军人事务局、司法局、人社局等单位座谈交流,会签《司法救助工作助推乡村振兴实施办法》,建立工作机构和联席会议机制,形成了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有效衔接的“绿色通道”。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依职权主动发现司法救助案件线索,对可能因案致贫的农村地区生活困难刑事被害人家属进行司法救助的典型案例。本案中,槐荫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强化司法救助意识,发现救助线索及时移送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审查办理。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进行调查核实,决定救助后及早发放救助金,缓解了被救助人家庭的燃眉之急。槐荫区人民检察院还主动协调教育、民政、人社等相关部门,由一次性救助延伸为持续性帮扶,实现了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的无缝对接,有效解决了被救助人家庭的长远生活困难。
案例四 茆某凤等3人国家司法救助案
(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 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
农村地区边缘易致贫户 残疾人 助力乡村振兴工作平台 联合救助 多元救助
【基本案情】
救助申请人茆某凤,女,1957年4月出生;张某付,男,1955年7月出生;张某亮,男,1991年5月出生。三人分别系孔某明交通肇事案的被害人及被害人的丈夫、儿子。
2021年2月10日,孔某明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顾某伟,与前方同向行人茆某凤发生碰撞,致茆某凤重伤(二级),案发后孔某明驾车逃逸。经交警部门认定,孔某明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以孔某明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1年7月2日,灌云县人民检察院向灌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8月10日,灌云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孔某明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救助过程】
灌云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办理孔某明交通肇事案时,发现该案被害人可能符合司法救助条件,遂将救助线索移送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审查办理。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决定依职权启动救助程序,通过该院“司法救助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推乡村振兴工作平台”,对被害人家庭情况进行查询识别。经查询,被害人茆某凤丈夫张某付患有脑梗塞,为肢体二级残疾,儿子张某亮患有唐氏综合征,为智力二级残疾,二人均为低保户。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又到被害人所在基层组织实地走访。经调查核实,被害人茆某凤家庭情况极为特殊,茆某凤丈夫张某付、儿子张某亮生活均不能自理,平时由茆某凤照顾,茆某凤受伤后在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用30万余元,至今昏迷不醒,呈植物人状态,因无钱继续治疗出院,一家三口均需护工照顾,每月仅护理费用就高达万元,家庭因案陷入困境。
灌云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茆某凤家庭系农村地区边缘易致贫户,符合司法救助条件,为加大救助力度,决定提请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进行联合救助,两级检察院共发放救助金13万元。灌云县人民检察院还启动该院与民政、残联等部门建立的“1+20+N”多元救助机制:一是向县乡村振兴局发出“社会救助建议函”,县乡村振兴局将被害人全家三口纳入边缘易致贫户管理,并启动当地政策性防贫保险程序,由太平洋保险公司救助被害人3万元;二是向县民政局、残联发出“社会救助建议函”,县民政局及时为被害人茆某凤办理了建档立卡低保户手续,并将被害人儿子张某亮由原先的重残单人保转为低保内重度残疾人,提高保障水平,每月享受额度内最高标准的低保金,县残联免费为被害人丈夫张某付配备轮椅,开通“绿色通道”为茆某凤办理残疾证;三是向灌云县司法局发出“法律救助建议函”,灌云县司法局指派经验丰富的律师为茆某凤提供法律援助,经与犯罪嫌疑人近亲属多次协商,最后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近亲属对犯罪嫌疑人予以谅解。通过“经济救助+社会救助”并用并重,最大程度帮助茆某凤解决现实困难,全面帮扶其家庭走出困境。
【典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