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发布对农村地区生活困难当事人开展司法救助典型案例(8)
2020年12月14日,阿某某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申诉,反映其身份被他人冒用犯罪,西城区人民法院2008年的一份刑事判决将其错列为被告人,请求检察机关监督纠正。西城区人民检察院经与西城区公安分局协作,审查认定阿某某本人指纹信息和原盗窃案中留存的指纹信息并非同一,且原案中被告人尿检结果呈阳性而阿某某本人并无吸毒史,原案被告人身份信息错误,依法应予以纠正。2021年4月2日,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向西城区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同年6月11日,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京0102刑再1号裁定,将原判涉及的阿某某更正为被告人沙某某,并当场为阿某某恢复名誉。
【救助过程】
2021年6月29日,阿某某来到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对该院监督纠正错误裁判表示感谢,同时称其因身份长期被冒用成为有“犯罪前科”的人,影响其外出打工贴补家用,家中4个子女均在校读书,仅靠自己一人在当地镇中学当宿管员每月2700元的收入维持生计,家庭生活困难,请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给予司法救助。西城区人民检察院经调查核实,阿某某因背负“吸毒前科”多次被当地警方传唤,遭受巨大的精神压力;因背负“犯罪前科”,其外出打工之路频频受阻,无法通过外出打工补贴家用,并且阿某某为了申诉还四处借债;阿某某家中现有6人,仅阿某某一人有收入。考虑该救助案件的特殊性,为增强办案透明度,听取独立第三方意见,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举行公开听证,邀请北京市、区两级人大代表担任听证员,详细听取原案情况汇报,询问阿某某家庭生活状况等。听证员经闭门评议,一致认为阿某某因刑事案件的错判导致其遭受了重大损失,应认定为特殊的被害人,属于国家司法救助范围,检察机关应当予以司法救助。
西城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根据《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规则(试行)》第三条有关“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由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负责救助”以及第七条第七项有关司法救助对象和范围之规定,决定对阿某某予以救助,发放救助金5万元,同时积极协调西城区公安分局消除阿某某的犯罪记录,为阿某某今后生活走得更顺畅提供长远保障。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在刑事申诉检察办案环节对农村地区生活困难申诉人开展司法救助的典型案例。本案中,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针对救助申请人因身份被他人冒用而被错误列为刑事犯罪被告人、外出打工受阻影响收入、家庭生活困难等情况,既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依法监督纠正被冒名的错误判决,又对救助申请人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及时发放救助金,减轻因办案工作失误对其造成的家庭生活困难,同时还积极协调推动公安机关消除救助申请人的犯罪记录,充分展现了检察机关的司法担当和司法温度,促进了检察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原标题:最高检发布对农村地区生活困难当事人开展司法救助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