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发布对农村地区生活困难当事人开展司法救助典型案例(7)

光山新闻网 采集侠 2021-12-17 10:5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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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救助申请人赵某凤,女,1955年7月出生;孙某山,男,1949年7月出生;孙某彤,女,2004年12月出生。三人分别系那某苏交通肇事案被害人孙某的母亲、父亲和女儿。

  2011年7月20日,那某苏无证驾驶无牌照三轮车搭载孙某,行驶途中因车速过快驶入公路北侧沟内,那某苏、孙某受伤,后孙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11年8月2日,凤城市公安局以那某苏涉嫌交通肇事罪立案侦查,2011年8月22日移送凤城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1年9月23日,凤城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孙某家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同年10月22日,凤城市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那某苏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判令其赔偿被害人家属248165元。法院判决生效后,孙某的母亲赵某凤不服,多年来向其他部门信访,并于2021年5月向凤城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救助过程】

  凤城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赵某凤刑事申诉案过程中发现其家庭生活困难,决定依职权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经调查核实,孙某生前系家庭主要劳动力,与其母亲赵某凤、父亲孙某山以及妻子、女儿共同生活,家庭系农村户籍;孙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后,赵某凤伤心过度,患上脑梗等多种疾病并留下后遗症,现无法独立行走;孙某山于2021年5月被诊断出恶性骨肿瘤,为治疗疾病花费数万元医药费;孙某彤系未成年人,一直由赵某凤、孙某山抚养,现在某职业高中就读;被告人那某苏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某无财产可供执行,赵某凤、孙某山等人未得到赔偿。为落实刑事申诉案件首办责任制,促使信访矛盾化解,考虑到赵某凤身体不便,凤城市人民检察院到赵某凤所在地的村委会进行公开听证,邀请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担任听证员,从原案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民事赔偿执行方面进行论证和释法说理,得到赵某凤的认同,解开了其长达十年的心结,当场表示息诉罢访。

  凤城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决定予以救助,并通过“绿色通道”,快速审批发放救助金7万元。为切实有效解决被救助人家庭实际困难,凤城市人民检察院又积极协调对接有关部门协同开展多元救助:一是当地镇政府加快低保审核,市民政局急事特办落实低保待遇,目前其家庭已有2人享受每月近400元的最低生活保障;二是市乡村振兴局第一时间入户核查,将赵某凤一家识别为边缘易致贫户,依照政策规定通过“防贫保”为其家庭报销医疗费4500元,将正在某职业高中就读的孙某彤纳入“雨露计划”补助3000元,通过产业分红“差异化分配”每年为其家庭增加收入1500元;三是市医疗保障局为孙某山减免治疗肿瘤化疗等医疗费用。

  凤城市人民检察院还将被救助人赵某凤家庭作为长期帮扶对象,多次进行回访,送去日常生活用品,在孙某山住院期间到医院探望,鼓励其树立生活信心,积极治疗疾病。赵某凤特意让孙女寄来感谢信,当地村委会送来锦旗。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依职权主动对农村地区生活困难信访人、边缘易致贫户进行司法救助的典型案例。本案中,凤城市人民检察院在及时发放救助金的同时,依托检察机关与乡村振兴部门建立的司法救助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与市乡村振兴局、民政局等部门共同对被救助人进行救助帮扶,充分发挥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协同作用,既化解了信访矛盾,又切实解决了被害家庭的急难愁盼问题,让被救助人家庭切身感受到党和国家的温暖,实现了“一次救助、长期关怀”的效果,充分彰显了司法救助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推乡村振兴的司法保障作用。

  案例八 阿某某国家司法救助案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

  农村地区生活困难申诉人 特殊被害人 发放救助金 消除犯罪记录

  【基本案情】

  救助申请人阿某某,男,1976年7月出生,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越西县某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