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发布对农村地区生活困难当事人开展司法救助典型案例(5)
本案系检察机关运用“司法救助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推乡村振兴工作平台”,积极救助农村地区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的典型案例。本案中,灌云县人民检察院通过该院在全省率先建成的助力乡村振兴工作平台,对救助申请人家庭进行精准识别并同步开展监测和帮扶。考虑救助申请人家庭的特殊困难,报请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进行联合救助,强化救助力度,优化救助效果。该院还通过与相关部门建立的“1+20+N”多元救助机制,以“社会救助建议函”等形式,进一步促进落实扶贫边缘户管理、解决低保待遇、开展法律援助以及残疾人康复治疗等多元化救助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共同织密织牢社会保障网,促进了社会治理水平提升。
案例五 刘某运国家司法救助案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
农村地区低保兜底户 刑事被害人 独居老人 救助回访
【基本案情】
救助申请人刘某运,男,1933年11月出生,湖北省丹江口市某村人,系闫某林涉嫌故意伤害案被害人。
2021年3月10日,闫某林与刘某运因卖菜摊位发生争执,后闫某林推了刘某运一下,导致刘某运倒地,左侧腿部受伤。经司法鉴定,刘某运左侧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轻伤一级。2021年4月1日,丹江口市公安局对闫某林刑事拘留。2021年5月13日,丹江口市公安局对闫某林监视居住,同年6月1日以闫某林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救助过程】
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办理闫某林故意伤害案时,发现被害人刘某运可能符合农村地区生活困难当事人重点救助情形,及时将司法救助线索移送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并协助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进行走访调查。经与当地村委会及包村干部座谈、入户查看救助申请人身体生活情况、审阅相关材料,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查明,刘某运时年88岁,系农村独居老人,2008年12月被列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2014年被纳入建档立卡贫困户,2016年被鉴定为听力二级残疾享受残疾人生活补贴,2020年底依照精准扶贫政策被确定为低保兜底户;案发前,刘某运的主要经济来源为政府救济,同时通过在市场出售自种蔬菜补贴生活,案发后刘某运身体病情严重,卧床不起,生活不能自理,精神状态差,再度坠入贫困边缘;犯罪嫌疑人闫某林家庭亦原系建档立卡贫困户,现单身,视力残疾,与其父亲闫某明共同生活,案发后其父亲不慎摔倒致伤,家庭经济困难,无赔偿能力。
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符合司法救助条件,救助申请人刘某运系检察机关重点救助对象,决定救助3万元,并于决定作出当天将救助金发放到位。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还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回访,协调当地村委会、包村干部持续关注被救助人刘某运身体生活精神状况和护工护理情况,进一步跟踪落实低保兜底、养老保险、残疾人补助、医疗保障等国家政策,确保救助申请人困有所解、难有所助、病有所医、老有所养。
【典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