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保护文物和文化遗产典型案例(2)

光山新闻网 采集侠 2023-02-07 17:4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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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繁昌县东辉中草药种植专业合作社是一家从事中草药种植、销售等经营活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鲁某为该合作社负责人,罗某才为股东。2012年4月,该合作社承租繁昌县平铺镇某村约200亩山林,准备用于种植草药及苗圃。因该片山林位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皖南土墩墓群范围内,同年5月,鲁某与繁昌县文物局签订了文物保护责任书,承诺不使用挖掘机施工作业。但在皖南土墩墓范围内施工的过程中,鲁某、罗某才仍擅自使用挖掘机进行清理表层土壤、挖沟等作业。同年10月,繁昌县文物局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该情况并予以制止。经鉴定,皖南土墩墓本体受到严重破坏。

  【裁判结果】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鲁某、罗某才故意损毁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均构成故意损毁文物罪。二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故意损毁文物引发的刑事案件。案发地位于皖南土墩墓群范围内,该墓葬群及其出土文物集中反映了西周至春秋时期的社会生产、生活状况,是研究吴越文化的重要资料,对研究商周时期中原文化和周边文化的关系、中华文明的一体化进程等重大课题具有重要意义。鲁某、罗某才在与繁昌县文物局签订文物保护责任书后,仍然明知故犯,严重破坏皖南土墩墓本体,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在依法审判的同时,采取“以案说法”形式在皖南土墩墓群保护区内进行宣讲,引导社会公众提高文物保护意识和自觉性,起到了“惩处一个、警示一片”的教育作用。该案是人民法院、文物行政部门秉持统筹好文物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理念,依法履职尽责,通过严格妥善查处发生在人民群众周边、与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案件,努力提升文物保护水平和效果的代表性案例。

  三、张某杰、王某涛过失损毁文物案

  【基本案情】

  2019年,洛阳某热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承包河南省洛阳市洛白路供热主干线工程,其部分施工区域位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汉魏洛阳故城保护范围内。同年6月15日,该公司项目经理韩某兵通知三标段工队负责人即被告人张某杰将施工现场的结构层沥青、混凝土垫层清理掉,露出原土即可。张某杰对此没有理解清楚而继续施工,并雇佣无操作资质的被告人王某涛驾驶挖掘机作业。次日凌晨,张某杰、王某涛在施工过程中没有尽到注意义务,造成一古墓葬券顶完全破坏。经鉴定,挖掘行为损毁东汉时期古墓葬,局部破坏汉魏洛阳城遗址本体,对古墓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造成严重破坏。

  2019年9月25日,洛阳市文物局对洛阳某热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罚款30万元(已缴纳)。

  【裁判结果】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杰、王某涛过失损毁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均构成过失损毁文物罪。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