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保护文物和文化遗产典型案例
依法保护文物和文化遗产典型案例
一、焦某卫等14人盗窃(文物)、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二、鲁某、罗某才故意损毁文物案
三、张某杰、王某涛过失损毁文物案
四、霍某程等11人倒卖文物案
五、姚某忠等12人抢劫、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倒卖文物案
六、廖某尚等3人盗掘古墓葬案
七、王某等3人盗掘古墓葬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八、孙某林等15人盗掘古墓葬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九、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检察院诉陈某平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十、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诉易县某石料加工有限公司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十一、福建省大田县吴山乡阳春村民委员会、东埔村民委员会诉奥斯卡·凡·奥沃雷姆等物权保护纠纷案
十二、北京宣房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诉吕某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十三、刘某庆等4人诉瑞金中央革命根据地纪念馆物权纠纷案
十四、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检察院诉靖宇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十五、西安某建材有限公司诉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文化和旅游体育局行政处罚案
一、焦某卫等14人盗窃(文物)、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基本案情】
2013年至2017年,被告人焦某卫等14人为牟取非法利益,结成盗窃、销售古建筑构件的犯罪团伙,在山西、河南、河北三省30余县区先后作案23次,窃得古建筑构件共计94件,并将其中琉璃砖、琉璃钉牌、琉璃瓦、木雕、屋脊、琉璃狮子、花雕、镂空雕花、屋脊砖雕、青石狮子、雕花青石门墩、墩鼓石、石柱础、木雕雀替、狮子砖雕、老式宫灯等出售,获利8.74万元。被盗古建筑多属元、明、清时期所建,不同程度受损,其中,属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3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6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1处。
【裁判结果】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焦某卫等13名被告人盗窃古建筑构件,均构成盗窃罪。本案系预谋作案、团伙作案、交叉流窜跨地域作案,盗窃人数多、次数多,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文物保护单位遭破坏,社会危害严重。被盗古建筑构件经鉴定属于一般文物,依照相关司法解释规定,5件一般文物应视为高一等级的三级文物;盗窃一般文物、三级文物,应当分别认定盗窃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根据窃得文物等级、数量,焦某卫等13人分别构成盗窃数额巨大、数额较大,部分被告人具有累犯、前科或者坦白、自首等情节的,依法予以综合考量,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至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至5000元。被告人张某明知盗窃的文物而收购,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各被告人非法所得予以没收。追缴被盗古建筑构件,返还原单位。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盗窃文物引发的刑事案件。山西是中华文明和黄河文化的重要发源地,地面文物占中华文物存量的六分之一,全国重点保护文物单位531处,居全国第一,打击文物犯罪、加强文物保护任务更加繁重。本案属于跨省域团伙犯罪,被告人流窜作案,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近百件古建筑构件,严重危害文物安全和社会治安。人民法院准确把握、严格执行司法解释规定的盗窃文物行为的法定刑幅度认定标准,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既坚持重拳出击、严厉惩治犯罪,又坚守法律底线、防止“拔高”处理,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同时,在一审判决判项中逐一列明应当追缴、返还的文物,不设时限、一追到底,最大限度保障被盗文物单位的合法权益。该案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严惩盗窃文物犯罪的决心和成效,对司法保护、传承、弘扬黄河文化具有示范意义。
二、鲁某、罗某才故意损毁文物案
【基本案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