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保护文物和文化遗产典型案例(8)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长城是不可移动文物,属于人文遗迹,符合法律规定的“环境”范畴。石料公司的行为对长城历史风貌、环境风貌的破坏,不仅是对文物本身及周边环境造成危害,也是对民族精神和民族感情的侵害,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行为初始于民法典施行之前,危害后果一直延续,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依法应承担惩罚性赔偿。依法判决:石料公司立即停止对“明长城-紫荆关段”紫荆关保护范围内文物历史风貌、环境风貌及生态环境的侵害,拆除其位于长城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的石料加工厂;按照鉴定意见确定的修复方案及修复期限,将其破坏的生态环境修复至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和功能,如不能按期完成修复工作,则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717876.13元;赔偿林地生态环境功能损失费用528397.81元,并支付破坏生态惩罚性赔偿金528397.81元;在国家级媒体向社会公众道歉;负担鉴定费40000元。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在文物保护范围内违法建设经营引发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长城凝聚了中华民族自强不息的奋斗精神和众志成城的爱国情怀,已经成为中华民族的代表性符号和中华文明的重要象征,也是极为珍贵的世界文化遗产。明长城紫荆关段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石料公司在紫荆关保护范围内违法建设经营,破坏长城历史与环境风貌,两次被行政处罚仍不整改。人民法院积极践行新时代生态文明理念,主动对焦中央关于长城国家文化公园建设重大部署,贯彻落实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依法认定石料公司各项民事责任,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生态效果相统一。为巩固提升长城司法保护能力水平,人民法院以本案成功审理为契机,在长城紫荆关段选址建设了首个长城生态环境修复司法保护(教育)基地,积极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努力推进长城本体及其文化遗产、生态环境一体保护和系统治理。
十一、福建省大田县吴山乡阳春村民委员会、东埔村民委员会诉奥斯卡·凡·奥沃雷姆等物权保护纠纷案
【基本案情】
祖师信仰是闽南地区重要的宗教信仰,将祖师遗体塑成肉身像并进行供奉是该地区习俗。章公祖师生于十一至十二世纪,在福建阳春青龙山道庵修行并坐化。林氏先人在宋代为供奉章公祖师像而建普照堂,章公祖师像受到当地民众供奉崇拜延续至今。普照堂及所供奉的章公祖师像属福建省大田县吴山乡阳春村和东埔村集体所有财产。1995年章公祖师像被盗,至今未破案。2015年3月,荷兰王国居民奥斯卡·凡·奥沃雷姆(以下简称奥斯卡)在匈牙利展出一尊中国宋代肉身佛像。两村村民经与照片及祖师遗物对比,发现该佛像为被盗的章公祖师像。两村村委会向奥斯卡主张返还未果,向荷兰法院起诉被驳回,遂于2015年12月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奥斯卡及奥斯卡独资经营的两家公司返还章公祖师像,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0万欧元、实现债权费用5万欧元。
【判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