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保护文物和文化遗产典型案例(7)
2021年7月11日,陈某平在贵州梵净山景区排队前往梵净山金顶时,使用登山手杖在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梵净山金顶摩崖”石壁处进行刻划。虽有其他游客提醒、劝阻,陈某平仍执意在该石壁处刻留“丽水陈国”字样。经鉴定,刻划行为造成上述文物和景观价值不可逆损害,经济损失在50000元以上。经委托有关机构制定修复方案,需修复费用60952.08元,勘察设计费38000元。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陈某平承担上述修复费用、勘察设计费以及惩罚性赔偿金50000元并向公众赔礼道歉。
【裁判结果】
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陈某平在世界自然遗产地梵净山内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梵净山金顶摩崖”处刻划,对文物造成了不可逆损害,也对梵净山的整体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依法应当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陈某平不顾他人劝阻,故意破坏生态环境,结合专家意见、陈某平庭审态度、已受行政处罚等情形,酌定确定其承担相应惩罚性赔偿金。依法判决:陈某平承担文物修复费用60952.08元、勘察设计费38000元、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金25000元,并对其违法行为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故意损毁文物引发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梵净山金顶摩崖”石壁是具有艺术价值的人文历史遗迹,属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是梵净山世界自然遗产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陈某平的刻划行为不仅造成了文物遗迹不可逆的损害,贬损了该文物的艺术价值及科学研究价值,破坏了景区的整体生态环境,也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产生了严重不良社会影响。人民法院坚持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落实以生态环境修复为中心的损害救济制度,统筹考虑民事、行政责任的有机衔接,实现了惩戒违法、赔偿损失与修复环境的协调统一。该案是人民法院坚持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推进文物古迹与生态环境一体保护和系统治理的生动实践,对于引导社会公众摒弃刻字涂鸦、攀爬踩踏等陋习,树立文明出行理念,营造生态文明建设新风尚,具有重要意义。
十、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诉易县某石料加工有限公司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明长城-紫荆关段”于1996年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易县某石料加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料公司)于 2014 年开始建设,工厂建筑及道路位于紫荆关长城文物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经行政主管机关两次下发停止占用林地违法行为通知书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仍未停建,后在2016年、2017年又进行扩建,生产经营至本案发生。经鉴定,石料公司石料加工厂建筑及道路违法占用林地、长城文物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开采原料、破碎、筛分,造成遗迹周围大片林地裸露空化,对古长城遗迹以及周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造成的林地生态损失为528397.81元;经制定分区修复方案,修复总费用717876.13元,所需时间2年。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石料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并限期拆除其石料加工厂,修复生态环境或者赔偿上述修复费用,赔偿上述林地生态功能损失并支付等额破坏生态惩罚性赔偿金,负担本案鉴定费,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裁判结果】